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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 法律咨询: 我一个亲戚在外地被捕,还没有审判,我们去过一次,当地派出所说因为是成年人了,宣判后不会将审判结果下函到户籍所在派出所了...... 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我们要如何知道审判结果呢?很远,不方便去.. 如果不是,法院宣判后多久会发函给我们呢? 律咖网律师解答: 应当通知近亲属,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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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人们的思想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来源于一定的犯罪心理,根据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把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又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过失犯罪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犯罪,就是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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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性质和处罚
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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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以下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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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承担责任的话,丙最有可能承担责任。如果丙推乙,导致乙碰到甲受伤,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由于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a.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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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什么是单位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网友提问: 有共同过失犯罪这一说法吗? 律师解答: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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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至于量刑的问题要结合罪名及犯罪的具体情况判断。 过失犯罪的构成依据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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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性质有哪些
检已经提交了口供说是一方过失造成的,那就难免刑事追究了,不过只要受害人谅解,家庭成员之间的过失伤害不会重判,多半缓刑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过失犯罪的性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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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特点
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近五年的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7%;文盲占5%。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过失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六)业务过失犯罪处刑低。业务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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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原因
过失犯罪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因受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与经济因素的影响,对公民的法治理念教育和普法宣传不够深入,造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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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的防治
从而也就影响了司法实务中特别是普通群众对这些罪名的理解与适用。所以在立法中,特别标明过失犯罪,使人们充分了解过失犯罪,对预防过失犯罪的多发是很重要的。 (三)提高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做到罪刑相适应 我国刑法中普通过失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处罚存在着不均衡和不协调。这种现象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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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现代组织形式, 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应当是公务活动最主要的内容。因此, 以刑罚手段规制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行为, 减少应当避免且能够避免的决策过失的发生, 以保证公务活动的正确性, 是刑事立法应予关注的问题。 虽然新刑法有关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有所发展, 但是由于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务活动某些未知领域难于把握, 因此, 对决策过失责任的立法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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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刑法学界对过失共犯持否定立场是通说。马克昌教授认为, 一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过失共同犯罪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三是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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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犯的问题, 国外刑法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 可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 1.否定说 否定说不承认过失共犯, 也不承认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共同犯罪。基本理由有: 第一, 共犯的综合要素是各个行为人具有相互利用、补充的行为导致结果的决心, 这种相互理解的心理状态,只能存在于故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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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不良行为一般有哪些
“不良行为”一般是泛指一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一般生活准则的行为,违反社会生活、学习、劳动纪律等公共道德规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广义的说,所有这些行为的记录,无论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还是在单位,都是不良行为记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能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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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刑法的渊源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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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什么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特殊主体:以特殊身份为必要的行为主体。 1.身份的特征: (1)是在实施犯罪之时就已经形成的,而非在犯罪活动或者犯罪组织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 (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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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有的条文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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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犯罪对象的概念
又称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2、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赌资是组成赌博罪之物,而不是赌博罪的对象。 (2)犯罪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行为孳生之物,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例如,行为人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等。 (3)犯罪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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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特定犯罪对象的意义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但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1、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特定的对象在多数犯罪中是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其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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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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