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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笪开福侮辱案
为泄私愤,挖掘他人祖坟,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徐溪行政村百里自然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该村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开福认为,张某迁来的祖坟占了他家的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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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李俊侮辱案
海南省三亚市人,三亚市金山假日饭店员工,现住三亚市河西新居东六巷012号。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原审自诉人黎富英诉原审被告人李俊犯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被告人李俊反诉原审原告人犯诬告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1999)城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原告人黎富英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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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人身侮辱案
从他写的书可见一斑,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甚至都没有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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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粪便填入嫂子口 法官巧解侮辱案
"一个50多岁的人,怎么像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一样不懂事,怎么可以冲动到将大粪往人的嘴巴里放呢?难道你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你们夫妇,亲弟弟重病不去看望不说,连他的追悼会也不参加,尽管你们确实受到侮辱了,但对你们这样的行为,作为法官我也只能对你们进行狠狠地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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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检察官调解一起侮辱案
最近,忻城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侮辱犯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妥善主持调解了案件当事人的纠纷,使矛盾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忻城县古蓬镇蒙某与蓝某是姑侄关系,原本就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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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然侮辱案例
案例事实:小明与小强塬是要好的同班同学,最近两人因为一起喜欢上隔壁班的女同学,因此彼此间竟互相充满敌意。某日,两人下课后,因故发生争执,此时累积在小明心中的怒火,乃随之一发不可收拾,小明旋即在班上公开以『贱人』、『干你娘』等字眼辱骂小强,致小强为此感到难堪,最后经同学报告导师后,方加以制止。 问题:小明在班上辱骂小强之行为是否触法了? <解析> 按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叁百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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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侮辱罪的一个案例
某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张某当众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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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侮辱罪案例
家住兴义市的陈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竟扒下其内裤进行侮辱泄恨。5月17日,记者从兴义市法院获悉,被告人陈某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陈某的丈夫张某和外地籍36岁的杨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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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侮辱罪该如何处罚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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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侮辱罪的认定及处罚
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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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解释一下民事侵权侮辱行为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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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是小倩的脸部被换成了另外一个美女。因协商未果,小倩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审理中,就公司是否侵犯小倩的肖像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该公司只用了小倩的四肢和躯干,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并不能判断那是小倩,因而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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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案例 :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恰好有机会看到这些照片,选了两张准备做宣传广告用。幼儿园感到这样的宣传有益无损,故非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照片。宣传画贴出后,孩子的父母即向店老板提出侵权的问题。店老板认为是幼儿园同意自己使用这些照片的,故不存在侵权之嫌。孩子的父母又向幼儿园提出侵权的问题。幼儿园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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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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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案例
陈和报社以侵害肖像权为由一同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理由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须有营利的目的,而陈医师和报社对朱先生肖像的使用是为了科学研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且对公众有利。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使用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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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婚纱照的肖像权如何维护
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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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有关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李某去照相馆照相。老板私自留了底片然后把它冲洗出来挂在照相馆的门前。李某后来发现了,认为相馆老板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意见。请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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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我的照片未经我本人同意,作为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全省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对我本人造成的很的伤害,虽然做了些技术处理,但熟知我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来,我想咨询下我该如何索赔? 律咖网律师解答: 构成侵权,可以起诉索取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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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被告服饰导报社未再提起申诉。这起判决案例给新闻工作者、学术理论界以及司法工作者都可以带来一点思考。因为在本判决未产生之前,大众传媒由于报道新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而引起肖像权纠纷已发生过多起,但认为侵权成立的判例还未有过。 三起未侵权的判例 从法院审判先例来看,曾出现于上海的三起较有代表性的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犯肖像权的官司,最终都判了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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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摄影侵犯肖像权案例
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朋友,肖像权归谢冲。之后,谢冲顺手将评测文章转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去。 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朋友的评测报告被网易全文使用,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也被放在了网页上。此后她多次与网易交涉,但是都没有结果,今年她将网易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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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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