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人身损害 > 侵权损害赔偿 > 人格权侵权赔偿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试行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 网友提问: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什么 律师解答: 赋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许多国家的法学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法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问题存有不同看法。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否尊重、能否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隐私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官员又非普通公民,其“八小时”之外的业余生活如果与权力“沾亲带故”,就并非全是私事。如果其业余生活明显带有损公肥私的印记,则彻底不能与隐私权画等号。官员的隐私权绝不能超越公共利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日记局长”人格分裂?
《新闻1+1》——日记内外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局长日记”的作者,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处处长韩峰前天被自治区检察院批捕,昨天并被处以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我们先来关注一下这条新闻。 解说: 被批捕,被双开,昨日“局长日记”门事件的主角,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韩峰得到了这样的处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四原则
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四、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
问: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和衡平原则四项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
【内容提要】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有补偿性原则与惩罚性原则两种观点。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采用惩罚性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当是:对于非故意的侵权,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于故意的侵权,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经济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补偿性原则;惩罚性原则 面对滚滚涌来的知识经济浪潮,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强化。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等等。下面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摘要: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有补偿性原则与惩罚性原则两种观点。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采用惩罚性原则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应当是:对于非故意的侵权,适用补偿性原则;对于故意的侵权,适用惩罚性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既符合经济原则也符合公平原则。 面对滚滚涌来的知识经济浪潮,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强化。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性疾病不同归责原则的分析,阐明在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案件中无过错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目前因输血感染病毒性疾病的典型案例 下面先看三组案例: 第一组: 案例1、美国cunninghamv. macneal memorial hospital案中,原告因输血染上肝炎,州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适用严格责任的下级法院的判决。此案确定了医院诊疗病人时提供的血液是一种产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与范围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倒签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准确界定倒签提单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乃海事司法的题中之意,本案法官的判理及其裁决结论对正确确定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有所助益。 案情 2003年2月18日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了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主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对工伤雇员的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了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析侵害名誉权行为
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之一,各国都对之予以足够重视并给以切实保护。其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制裁,但如何界定一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呢,我们结合案例,简要的阐述侵害名誉权的基本特征、行为及法律责任,予以警示。 案例: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张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三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
咨询律师: 刘波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
实践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仅越来越多而且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某些行为已经突破了书信、大字报、小字报、电话等传统的模式,而采用手机短信、网上传播等方式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一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也越来越难。 所谓名誉,从法律上说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评价,是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