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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了法律界、it界和其他社会人士的关注焦点。现本人拟结合该案,就互联网上侵犯名誉权问题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应采取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以何种法律原则和司法态度对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名誉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这是影响这类案件正确审理的关键问题。目前法律界对此有两种比较对立的看法。在“恒升电脑案”中,这两种看法都得到了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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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③新闻报道失实。 ④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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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害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有的侮辱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高达2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却改判为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的 原告提出100多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而法院则只支持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些名誉权侵害案件中,一般都判决了一定数额的精神 损害赔偿,但是数额均较低,大多为数百元至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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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业余通讯员,他根据两个人的反映,未到我公司采访,也未经我公司核稿,没有经有关质量部门的认定,便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向某报社投稿,批评我公司生产的新产品有质量问题。这一报道完全失实,严重损害我公司名誉。部分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给我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现我们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某损害我公司名誉的责任。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能否要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回答: 法人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新闻报道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张某的报道是否侵害了你公司的名誉权,关键是认定其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按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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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报社虚假报道导致名誉侵权赔偿
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双方分歧及难点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中,基本事实失实,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原告人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是一种侵害名誉权行为。被告则认为:文章的基本内容属实,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被告发表的文章的性质,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还是新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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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损害赔偿案例
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侮辱行为大都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感,导致受害人气愤、烦躁等精神痛苦,需要进行法律救济,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包括这种名誉感在内,名誉感受到损害,可以认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了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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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他人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计算
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2003年1月22日,陈芳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申请医疗鉴定,遵医嘱住院观察。2月19日,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作出医疗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状态)”。为此陈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英、毛军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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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诋毁他人名誉赔偿精神损害
诋毁他人名誉赔偿精神损害 王某和欧某均系三明某单位职工,双方在工作中曾有矛盾。2000年以来,欧某曾向他人散布王某生活作风不正派、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言论。在场的林某和居委会主任李某予以了制止,并让双方到派出所处理。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口头调解未果,王某遂于2000年7月17日诉至三元区法院,要求判令欧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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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
以及对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下列特征:客观上表现为不法行为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主客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法律适用上采取法律规定为限原则。如何理解这些特征呢? 首先,客观上必须造成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知识
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在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确定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提出一点建议
咨询律师: 刘波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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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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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诽谤罪与名誉权的刑法保护
达到公平、公正,个人权利、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如何衡平,形成宪法、刑法等多学科交错的疑难课题。 在刑法典中设置诽谤罪,是对名誉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有力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制约。因此诽谤罪的立法、理论、司法是否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ⅰ 对于诽谤行为的制裁,各国立法的通例是不仅在民事上可构成侵权而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多追究刑事责任,科处短期自由刑或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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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认定
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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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 “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 条第 1 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 2 )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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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国敏侮辱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宝刑初字第70号 被告人闫国民,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宝丰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宝丰县观音堂乡垛上村下垛组。因涉嫌侮辱犯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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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安徽高院纠正一起侮辱案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只是一起一般的民事案件,卢家寿没有公然侮辱王某的故意,不构成侮辱罪,也不应承担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此案一二审判决卢家寿以侮辱罪论处并承担自诉人的经济损失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为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案判决,宣告卢家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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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侮辱案vs诽谤案
吴正春侮辱案: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吴正春因写“七律”诗一首批评该县县委书记范申华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因为吴是中共党员、公务员兼县人大代表,所以同时遭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撤销代表资格等处罚。(详情在这里)继两年前的彭水诗案之后,这个案件再次说明,领导享有免于被唾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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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一件侮辱案的产生过程
掩耳就抹到了公公的嘴上---------于是一件儿媳侮辱老公公的案子便发生了 此后该案在当地公开处理,鉴于儿媳后来认罪态度较好,老人也接受了公开道歉,所以只判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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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女法官自杀酿成侮辱案
最高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刑事组经认真研究后,于1999年6月4日致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认定1994年安徽省临泉县法院一审、1995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卢家寿侮辱女法官王海侠案,在立案程序、判决内容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请安徽省高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再行审理此案。2000年7月3日,阜阳市中院再审后,维持了原判定性,仅对量刑部分作了纠正。至此,卢家寿的平冤希望再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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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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