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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谢某的举证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摘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在实体上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在程序上,名誉权在司法程序中是否应让位于诉权?如何认定隐私证据?如何认定他国诉讼材料的证据效力?本文结合曾纪林诉谢昭庆名誉权纠纷案对这些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案情」 原告曾纪林,男,美国公民,1935年5月30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富豪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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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誉,但由于自信或放任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害对象是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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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0年12月)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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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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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弄清有关法律依据。 我国的新闻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这决不是说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无法可依。实际上,我国现行的许多法律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都对新闻侵害名誉权问题有所涉及,它们都可以作为处理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问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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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致使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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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2007-6-4 【大 中 小】 [案情]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的杜文,近期遇到了一件蹊跷的事:贷款买房前期手续都办好了,去银行贷款却被告之网上有不良信用记录,在7年内各商业银行汇票不得贷款。自己一向遵纪守法,究竟在什么时候上了不良信用黑名单?他郁闷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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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本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本案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2007-1-17 【大 中 小】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道,对报道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否则致使报道失实,应承担名誉侵权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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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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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一、侮辱行为 侮辱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做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其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即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做出下流动作。其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讽刺,以贬损他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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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
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包含三层含义: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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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侵害维权基本常识
名誉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包含三层含义: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指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侵害。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其一,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二,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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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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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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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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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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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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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对企业名誉权用法律予以保护是伴随近现代经济发展提上日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 120 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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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方式
我国民法学界对侵犯名誉权违法行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也较少提及这一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定义为“诽谤”,并细化了诽谤的具体方式。法国民法则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划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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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人名誉权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
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形象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间接的财产损害。社会评价降低是企业法人名誉损失的主要后果,其结果是:(1)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企业产生不良的看法,降低对企业产品、服务的信任,甚至对其进行不利的议论、评论或攻击;(2)给企业交易带来信用危机,直接影响受害企业与合作伙伴、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关系,甚至被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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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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