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人格权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人格权侵权赔偿]
盗用他人名义贷款该案如何认定
姓名、不经他人同意使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胡某与江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盗用、冒用他人姓名行为,而银行疏于审查,错误地将赵某姓名录入到不良贷款信息系统,亦属不经他人同意使用姓名,致使他人利益受损,从而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害。当然从结果而言,这种行为对赵某的金融信誉形成贬低,似对赵某的名誉也形成侵害,但这种损害属于对姓名权侵害结果,两者之间为行为手段与行为结果之间的竞合,产生牵连吸收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倪培璐 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倪培璐,女,21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王颖,女,22岁,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锁昌,董事长。 原告倪培璐、王颖因被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称国贸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倪培璐、王颖诉称:原告在被告下属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两个男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了市场的东西,并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李基武诉深圳商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基武,男,1964年1月2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常德市,出租车司机,湖南省常德市城北光荣路11号。 委托代理人李基志,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商报社,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 法定代理人黄扬略,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萍萍,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湘,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虚拟名次排位构成名誉侵权吗
成绩保持县教育历史纪录”是否对原告“中考总平均分居全县第一”构成名誉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做虚假广告违法,但不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做虚假广告不仅违法,承担行政责任,而且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海口大成实验学校名誉侵权案
法定代表人得知此事后,召集校长、教务主任和一名保安员一同前往海口大成实验学校的宣传点,经双方交涉未果,海口树人学校的来人即动手撕毁海口大成实验学校的宣传板及宣传资料,海口大成实验学校因此以名誉侵权起诉海口树人学校。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失。 评析: 该案有几种观点: (1)该案中海口树人学校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
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连海报》所报道的新闻,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确认的事实,所报道已经公安部门侦查认定,且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张小七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因此,驳回原告张小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小七不服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和处理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之冲突问题。 1、关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处理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10月21日,被告秦尘反诉沈阳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法院认定秦尘侵犯了原告沈阳的名誉权,并判处其在博客网上登载道歉文章30日等。对于此,我想发表如下看法。 一、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就是民法中所指称的“他人”呢? 据报道称,秦尘和沈阳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通过,只是在网上发表各自观点,在qq、msn上交谈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从一起新闻媒体侵权案谈名誉权的保护及诉讼时效问题
嫌疑人依法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均不得对其定罪。该报道对苏秀全冠以“受贿”之词,以肯定的语气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截留私分土地款”,其报道是失实的,且以“腐败分子”、“蛀虫”之词对苏秀全人格进行贬损,对苏秀全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南国早报》登载讼争的新闻报道之日,即为苏秀全的权利发生之日,由于当时其被羁押,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新闻报道登载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借举报之名行诬告之实 构成侵犯名誉权
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因其弟弟涉嫌犯罪被查处而在派出所的办公场所当众辱骂、诬告原告嫖娼、受贿,并拨打“110”电话举报原告嫖娼、受贿,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后果严重,造成原告作为一名民警的社会评价降低,群众有看法,甚至不信任,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和执法工作,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本案是因行使诉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1、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2、运输公司诉讼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3、运输公司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一)、服务所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违法吗
【关键字】肖像权 人身权 自然人法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晚报社 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2007年6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总第101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992年上半年多次接到电话,询问其产品“畜禽乐”是否有质量等问题,有的要求暂停执行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经查,原因是临桂厂向全国使用其产品“畜禽乐”的单位发出了“安的宁”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对“畜禽乐”进行诋毁所致。临桂厂的行为,造成我厂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临桂厂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张静诉俞清风网上侵犯名誉权
认识并知道对方网名,且张静的网名和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俞清风在西祠网站中多次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针对“红颜静”即张静的议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主观上具有对张静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知道“红颜静”为张静的人数有限,且张静在被侵权后也曾在网上发表针对俞清风不当言论的因素,因而判定:俞清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王京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平,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舒平,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成都商报社法律工作室编辑,住该单位。 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周美凝、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朱雀饭店诉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身体普查行为侵害名誉权纠纷
原告:西安朱雀饭店。 法定代表人:任增海,总经理。 被告: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蔡澄,院长。 1987年秋,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根据市、区卫生防疫部门的文件规定,对驻地各单位的妇女进行身体普查。同年9月,该院派员前去西安朱雀饭店(以下简称饭店)联系普查事宜,该饭店同意接受普查,并商定了普查时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刘真作品的《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编辑部,侮辱了她的人格,侵害了名誉权,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要求刘真及四家杂志编辑部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刘真答辩认为,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如实报道了王发英的真实情况,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女子文学》编辑部答辩认为,他们在刊登刘真作品前,对作品内容进行了核实,根据文责自负精神,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本案侵犯的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
知道黄斌借其身份证购买手机,手机当然可能会有欠费的情况存在,原告当有所预见,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告认为不良记录损害了名誉权,所谓不良记录只是在人民银行的证信系统里人所显示,并不为公众所知,算不上对名誉权的损害,请求法院驳回对中行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获得银行贷款的,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致使他可以获得贷款的利益受损,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 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李林,女,72岁,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吕来明、刘承权,科华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何建明,男,39岁,中国作家杂志社总编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焕新,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生界》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姚秉忠,主编。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诉讼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
理过程中,李某申请重新鉴定。历时二个多月后,鉴定结论尚未得出时,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李某认为人的名誉是不可随意侵犯的,王某在无确凿证据下起诉李某后又撤诉认输,造成李某极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李某遂又以王某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的诉讼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存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诉讼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