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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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余一中,男,57岁,南京大学教授,住江苏省南京市龙江小区。 被告:《新闻出版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芬之,该报社总编辑。 原告余一中因与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发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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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此案中何某是否侵害原告名誉权
不会因为此事降低对俩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不能够认定该行为造成俩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何某所侵害的是俩原告的名誉感,而不是他们的名誉权。 法律不保护名誉感,是否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 笔者认为,侮辱行为大都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感,导致受害人气愤、烦躁等精神痛苦,需要进行法律救济,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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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何某诉当阳广播电视台侵害名誉权利纠纷案
在社会上严重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当阳市广播电视台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辩称:我台是受当阳市公安局的邀请制作的新闻。原告是否构成犯罪,我台没有义务核实。原告诉称我台侵害了其名誉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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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举报嫌犯不属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仇某,属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且张某又没有借检举、控告的名义捏造、歪曲事实而对仇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即使张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也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未侵害仇某的名誉权。遂裁定驳回了仇某的起诉。 【评析】 举报犯罪不属实缘何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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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宣扬与前妻的性生活细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郝某宣扬自己与前妻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公开朱某隐私的行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确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反对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并规定因宣扬他人隐私或公开他人隐私材料而致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按名誉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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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要点提示: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如何区分?区分它们的边界在哪里?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本文试从事实、方式和主观的角度对两者的边界的“度”以及业主监督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进行分析、把握,希望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案 情】 原告:夏军 被告:章毅等五人。 原、被告均系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铭雅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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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桂林生物化学厂。 被告:邓曙华。 被告:向燕生。 被告:冯汝阳。 被告:冯应阳。 桂林生物化学厂(下称生化厂)是“畜禽乐”消毒剂的生产厂家。1992年1月6日,邓曙华、向燕生、冯汝阳三人合伙开办了临桂县化学制品厂(下称临桂厂),并决定生产由冯应阳提供配方的消毒剂“安的宁”。冯应阳向其提供了“安的宁”说明材料:“安的宁属冯应阳教授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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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新闻媒介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曝光”,符合新闻特许权原则。但是新闻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时,也易引发新闻监督权与被监督者名誉权的法律冲突。 在新闻媒体援引特许权原则进行免责抗辩的案件中,法官应当注意特许权抗辩的条件:媒体的报道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正式有效的文书或行为;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必须继续报道行政机关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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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案审判与评析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上:(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并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百龙公司、天磁公司、富豪公司、天矿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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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上海新亚医用橡胶厂诉武进医疗用品厂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医用橡胶厂诉被告武进医疗用品厂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妇用卫生杯,系本厂与蚌埠医学院妇产科教研室协作研制的产品,1983年正式投产,1984年大量投放市场。被告为推销自产的妇用卫生杯,印制“公告”,邮寄上海市一些医药商店及有关单位,并在街道上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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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 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上海文化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的文章,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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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黄丽梅诉窦唯在采访中向其泼饮料侵害名誉权案
性提问的自身过错造成,我的行为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不同意黄丽梅的诉讼请求。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6日晚,黄丽梅与其他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某酒吧内对窦唯进行关于窦唯、王菲婚变事情的采访,当有记者问窦唯“你是不是被王菲赶出来了”时,引起窦唯的不满,其遂将杯中的饮料循声向身后泼出,泼中黄丽梅头面及衣服,黄丽梅随即结束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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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用手机短信私下指责第三者构成名誉侵权
洪城王女士今年5月份下海到广东发展,但她后来发现丈夫在她走后,与自己的女友黄女士好上了并发生了关系,其丈夫也承认了事实,并写有“检讨”交给王女士。王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婚姻不受侵害和防止自己不在家“后院再起火”,便大度地邀黄女士面谈一次,但遭拒绝。王女士只好用手机短信与黄女士勾通,并在后来的短信中指责了黄女士的“不道德”;还将此其“第三者插足”情况书面报告了黄女士的单位纪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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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口舌之战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要土,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争吵中,哥哥刘刚以“作风不好”辱骂了弟媳妇杜兰,杜兰也不甘示弱的回应说嫂嫂周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周凤也参与到这场口舌之战中。此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两家人为此事多次发生骂战。2006年6月26日,刘刚之妻周凤以弟媳妇杜兰在无根据的情况下辱骂自己,损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杜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杜兰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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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该起侵害名誉权案法院应否受理
维持了丰华公司的决定。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据以认定王某违犯劳动纪律的考勤表违背了客观规律,是不真实的,因此判决撤销了丰华公司对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该判决生效后,王某以丰华公司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请求丰华公司给予赔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就该案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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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
节目预告表问题,多次发出声明制止,刊登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报社在本报发表声明后都停止了刊登,只有《广西煤矿工人报》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该报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广播电视报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有关法律和政策已有明文规定:“广播电视报可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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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宣传社会新风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仿效的”,背里地讥讽张某的举动是:嫁个穷婆家,怕别人笑话,还鬼精卖能玩花架子。张某在听到别人的讥讽话后,总觉得余某和报社多事,遂以名誉权被侵犯将余某和报社诉上法庭。对于报社和余某的宣扬,张某的新风尚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有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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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郑厚均与魏明学名誉权纠纷案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郑厚均 被告:魏明学 被告魏明学于2007年6月10日在http//bbs.qq.com网址的社会观察——拍案论法专栏中发表了题为“冤——一个贫困教师含着血和泪的控诉”和“一个教师良心与责任感”两篇文章。魏明学在两篇文章中载有:“郑家三兄弟(黑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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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法庭上杜撰他人第三者插足是否侵犯名誉权
关键看行为人有无传播虚假事实和主观过错 案情:王某在与李某离婚诉讼的庭审中,陈述他们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案外人王某某的第三者插足、王某某与李某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等。当时除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场外,还有多人正在旁听。王某某认为王某的言辞侵害其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及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王某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上述内容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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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