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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指出的是为精神定价并非为了市场交换,而是为了制裁、惩罚“精神”的破坏者,是对“精神”这一无价之宝的法律保护。不但我们的人身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我们的名誉、荣誉、尊严等也不受侵犯,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我们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正是自该法颁行以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才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精神生活的内涵、外延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而且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精神生活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人们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民事责任方式解决这类纠纷。可能对于一个相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判决承担不同的赔偿数额,这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码标价。如果是这样,就真是将人格当成了商品了。 还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明码标价,那能不能搞一个最高、最低限价,不是也好执行吗?有的地方法院不是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重庆不超过10万、上海不超过5万吗? 还是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轻罪或重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亦有同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譬如,美国著名拳击运动员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付出巨额赔偿一事曾经被新闻媒介广为传播。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强奸罪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
咨询律师: 胡骅
自本人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对国家侵权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一直便有些大惑不解。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面临修改之际,关于国家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自然是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公众和广大法律学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难免会碰到当事人请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些许问题,故此连缀属文,可谓有感而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的精神损害, 我国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抚慰金”。 在人身伤害中我们立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但民法理论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很长时间对国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认。
咨询律师: 胡骅
而不是一种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规定对精神损害只是予以补救,而不是赔偿损失。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赔偿法基本上将非物质性的精神损害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将精神损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首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必然趋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浅议法人的精神损害
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形成共识。但对权利主体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则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
咨询律师: 胡骅
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因此,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受害人还可以依据解释第18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被废止。 二、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论支持 理论上曾认为,所谓死亡补偿费或称死亡赔偿金,其性质是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但随着理论的发展,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观点得到修正。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施行五年了。对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仍有较大争议,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笔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进行分析。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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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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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有我国人身权保护制度里程碑的深远意义。但这在适用范围上,这一《解释》中有的条文是否完善,及条文间是否相互协调还值得探讨。本文首先讨论了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性扩张,其次论述了《解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关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依据该司法解释第7条来理解,自然人因为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家属(本文特知受害者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如果受害者没有父母,子女或者配偶的,为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受害人的死亡,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是显然的,所以该司法解释第9条中的死亡赔偿金应该理解为是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解读: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被超市搜身的消费者、医疗事故的受害患者、工伤事故的伤残职工、名誉权受侵犯者……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益者。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并于明天正式公布实施。 据了解,《民法通则》颁布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在立法上得到确认。但因立法太过塬则,实践中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
咨询律师: 胡骅
陈:大家好,非常感谢王利明教授给我提供今天这样一个机会,来到人大和在座的各位一起探讨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和审判实务问题。人大是著名的学府,我来到这里,一个方面是给大家介绍一些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和大家交流,向大家学习。希望各位对我的介绍当中有什么问题多提出批评和建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盼望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在3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完善公民人格权司法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该《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该《解释》还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同时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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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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