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了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公民在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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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提供补救,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原则上 是不提供补救的,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2)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一定符合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因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需要遵循等价 交换原则。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另一方获得极大的利益,且没有为此支付代价,并不符合等价交换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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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本论题阐明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含义,对精神损害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界定。并运用大量的理论和事实,深刻阐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侵害人身权和人格权导致的精神损害,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犯罪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理由是:1、在法治社会中,只要有侵权,必然就有赔偿,有物质损害,应就物质损害赔偿;有造成精神、心理上创伤的,应就精神损害部分弥补损失。2、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就应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不管它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还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进行。3、尽管时下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支持、不予受理,但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有损害后果发生,就应当有司法上的救济,做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已成当务之急。4、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前者是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公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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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探
2001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具有相当强的可操作性。上述法律充分保障受害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只能主张物质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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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的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还未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对此,笔者拟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首先应涵盖人身权的全部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基于对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侵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身权却不限于此,还包括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权,还有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人身合法权益等。这些人身权与前述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一样,是人身的基本权利,只有这些权利结合在一起,才能充分地保护人身权。在现实生活中,还遇到贞操权、隐私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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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浅析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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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80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学术界,关于精神损害及其赔偿问题,学者们写了大量的文章,但其探讨一般仅限于民事诉讼领域,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应当确立,则具体上应如何操作等问题,问津的学者却很少。另外,今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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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标准不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难以把握等。为此,笔者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几点设想。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 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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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利,标志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得到全面承认和保护。但是赔偿的原则根据法律至今无法确定。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国情,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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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上)
内容摘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或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问题上,我国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反对说”两种互相对立的主张。“肯定说”似乎更受大众舆论的推动与支持,而“反对说”则一直为立法与司法所坚守。从发展的眼光看,现行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是理性而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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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问题将其法律化,制度化是这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的饿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重视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人格利益的损害。当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急剧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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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精神损害标准的浅探
对“严重后果”标准作出规范和明确。 笔者提出的问题是:第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或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为“严重”。2、对诸如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致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其“严重后果”如何把握。 二、精神损害产生基础的分析。这种基础分为人身肌体的伤害和精神利益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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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且应当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仅包括物质损失,由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构成,然而,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规定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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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自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47条首次明确提出了“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以来,用物质赔偿精神损失,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侵权法中一项通行的法律制度。1982年我国《宪法》第38条作出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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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浅析
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二、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对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当前存在现实可行性。(一)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需要。(二)对于行政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适用财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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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此种损害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加之本案存在责任竞合,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学界王利明教授更是认为对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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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理论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公布施行以来,打破了我国法律界对精神损害赔偿众说纷纭、适用各异的局面,对我国适用民事法律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术界评价这是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继民法通则以后的“第二个里程碑”。但基于精神损害赔偿富于争议的历史沿革,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对于正确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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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人文内涵和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的理解、原则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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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9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功能,在受害人伤亡的情况下,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损害不涉及人的生命或身体时,则具有惩罚性。〔10〕 在19世纪末,虽然德国民法理论界的否定主义观点因德国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国民感情占支配地位而大量存在,但肯定主义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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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域外掠影
公众翘首企盼的“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彰显了我国对公民人格、精神财富的重视和保护。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把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方面,并不包含财产权益。同时,该法条规定得很原则、很概括,对究竟什么是严重精神损害、要不要赔、赔多少、怎么算的问题却还有些“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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