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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7号)也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早已承认并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规定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列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中,遗漏了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就是贞操权。《解释》中为什么没有规定贞操权?是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排斥?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首先,《解释》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是一种全面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仅对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侵害他人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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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未对精神赔偿赔偿的条件、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明确。这些问题均需进行完善或者细化。 本文在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进行和回顾域外以及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史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差别,将其特殊化,只会造成对公平正义的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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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责任,而现行司法解释中不允许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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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于《大清民律草案》,随后出现于《民国民律草案》,至正式通过的民国《民法》才完备。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许多外国法律中明确承认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为公平处理涉外人身伤亡赔偿关系,我国政府在有关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暗或明地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直到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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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经过了15个年头,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却因其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繁琐等问题遭人诟病,国家赔偿无“精神”更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大的缺陷。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日益加强,我国为保障公民人权不受侵犯,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重大修改,修法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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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精神损害赔偿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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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尽管很多民法学者尝试着承认法人存在精神损害的理论构建,却始终难以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本文试图在分析法人本质、法人人格权利的客体、内容和性质以及合理界定精神损害的涵义、赔偿范围后,得出否定法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论点具有合理性必要性,这一结论也是目前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我们认为这能够经受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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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各国民法对之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民法上称为“相当金额赔偿”,在瑞士民法上称为“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在日本判例学说上称为“慰谢料”,它原义是一种慰抚金,指对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上应支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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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趋同于认为我国应规定被害一方有权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其精神痛苦的损害,尽管目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限定被害人只能就遭受的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国外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都应作为被害人的权利而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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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方面,随着人权的进步和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有了很大发展,对这种精神权利的救济措施也在不断地完善。1987 年《民法通则》首次部分确立了精神损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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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既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缺乏理论根据,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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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精神损害
「内容摘要」随着几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制度层面日趋成熟,但理论上仍有诸多有待完善之处。精神损害是该制度的核心,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界定,或囿于现行法,或限于损害的客体或主体的范围,不利于进一步保护日益倍受关注的精神利益。精神损害的实质是精神利益损失或应该获得而未获得。精神痛苦、不快、不适是其表现形式。精神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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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引发了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对此侵权行为如何理解,运用及对其不足如何完善,在此笔者提出如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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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法中一项通行的法律制度。1982年我国《宪法》第38条作出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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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问题的立法现状 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认可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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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足已露出其冰山一角,并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这种缺陷不仅仅是由于立法导致的,还受一系列的因素的制约。中国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上还处于薄弱的环节。为此本文针对当前该领域的混乱局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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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为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广为关注。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都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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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一定条件”是指必须符合精神损害质和量两方面的本质特征即产生了精神痛苦,而且达到了一定限度,相应的一个条件也应满足即主体为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产生精神痛苦。所以,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应该成为精神损害的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达到了一定限度构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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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此处虽未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称谓,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民法通则》第120条就是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将隐私归入公民名誉权,使得个人隐私被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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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3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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