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几点理解
㈠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国内学者外对精神损害的概念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精神损害是基于心理作用致使他人痛苦不安及发生精神状况的异常;另一种则认为,精神损害是基于一定行为致使他人尊严,威信降低;还有一种观点以《牛津法律大词典》为代表,它给精神损害定义为“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的,而是所见,所闻或它经历通过大脑而产生。”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民法保护人身权主要方法,是赋予受害人排除妨害和侵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请求权。但事实上,受害人为排除妨害要开支必要费用。侵害人只承担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在大多数下就显得苍白无力,难以达到制裁违法,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之目的。因此,我国民法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又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在立法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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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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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在此规定中,对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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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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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1、补偿性。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减轻或清除受害人精神上痛苦或创伤。 2、抚慰性。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产或非财产方式,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消除、平复或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 3、惩罚性。侵权人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通常表现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对侵权人精神损害不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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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应为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1、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只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计算,但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主为有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 内在的精神损害,即通过受害人本身的自然反应和外部表现来反映,如侵害和为使受害人内心悲痛,精神失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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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从调整民事关系的实际出发,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度。综观当代各国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作为侵权行为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构成略抒已见,以求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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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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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
必须要以足够的赔偿金为基础才能得以发挥。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数限制原则又称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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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
上年度和有关年度的平均工资是有差别的。赔偿机关是从国库拿钱出来,现在条文中的标准是否合理,我认为可以进一步考虑。草案第34条说,“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医疗费的标准是什么?同样的病在不同的地方治疗费有很大的差异,是不是有一个标准?是按照医保的标准?还是双方协议?如果这里不写明的话,操作时可能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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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沿革
在人身伤害中我们立法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是否应该赔偿。但民法理论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否定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很长时间对国内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承认,只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涉外人身伤亡索赔之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或明或暗地予以承认。如1982年交通部在《关于远洋船员死亡事故对外索赔标准的通知》中的“安慰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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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的民事法律制度”。 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对侵害与财产无关的人格权利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赔偿,也应包括因遭受精神损害所伴随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的赔偿。由此可知,在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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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
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学界有三种观点: (1)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继承死者的慰抚金请求;(2)受害人因为侵害行为死亡后,对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损害赔偿权利,这个权利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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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导致其心理上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计算。那怎么样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呢?笔者主张精神损害以金钱来进行赔偿的。主要理由如下:(1)精神利益的转化性;(2)对受害人的抚慰性;(3)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4)精神利益的可评价性。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解释》第10条就规定了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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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摘要:当今,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明显增加。对人身伤害中的精神损害应否赔偿,我国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法学对人权关注程度的改变及对生命、健康、身体内在价值的认同。本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探讨,对法律法规当中不甚完善的地方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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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学者、专家都有不同的见解,也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难题。而且,在我国的立法中却是一片空白。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之确定,进行了一些理论探讨,并提出了许多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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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指赔偿精神损害的折价数额。人的精神和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确定一个统一的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是相当重要的。而要准确地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首先就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算原则。 (一)抚慰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1、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的创伤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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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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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论文)
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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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评定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从损害后果来归纳可以有三种类型,其一,对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其二,对精神障碍的损害赔偿;其三,对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另有一种主张是,对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贞操权等具体权益所产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分别以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类型来进行处理,如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犯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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