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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刑事被害人能否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及刑事诉讼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精神损害应当允许依照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给予物质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量化性及个体差异性等特点,要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实属不易,正如台湾学者黄立所言:“基于精神上法益并无价格可言,自然无法作十分精确的损害均衡” [1]。在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中,数额确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也曾是主要理由之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论文提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如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而单纯的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受理,而且在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时,还要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这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不同处理结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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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问题在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被给予的差别对待,在司法实践中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发展,人民法院不时遭遇这样的难题:对于侵害程度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侵害程度相对较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无法得到支持。刑、民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律规定的不兼容,带来诸多弊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出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存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一、刑事和行政领域应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主要局限在于其适用仅仅限于民事领域,而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均采取回避态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不仅应体现于其所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日趋合理上,更应体现在其所适用范围的不断突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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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扩大,但仍然不能适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仍需进一步拓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拓展: 1、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到一般人格权。 我国立法对一般人格权未设直接的民法保护,致使该权利受到侵害时,无 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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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型上设计了基金管理模式,社会保障模式以及商业保险模式,其中,以基金管理模式为设计的重点。最后,从应然法的角度设计精神损害动态赔偿模型仍然需要司法实践的证实和完善,但是,精神损害动态赔偿模型毕竟提供了一种有益的思路,即精神损害的最终抚平需要社会巨系统的耗散作用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定量,赔偿技术,精神损害动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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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比较法研究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碍于时代的局限性,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但在第1382条规定了一个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条文:“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对于“损害”包含“精神损害”与否不明,法国的理论界及司法界对其进行了扩张,包括对人格利益的非物质损失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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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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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民法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而且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哪些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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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有效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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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法律早已承认并 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性,而且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 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未规定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同时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 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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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的思维能力和心理状态为基础的法人意志,只不过受法人支配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实现。第三,财产损害只要求赔偿就可以消除,而补偿人格损害的财产,则只是一种使法人的人格损害尽快得到消除的手段。因而,必须予以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剥夺法人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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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起启动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然而,直到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由于代表们在许多问题上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正案草案将在作进一步讨论后继续进行审议。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最受争议的一个大问题。笔者拟就该问题进行一番探索,以期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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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是通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其第120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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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颁布和实施,在中国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断上升,涉及面越来越广的今天,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显示出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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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审判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均有扩大之势,但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现行法律有两条原则性规定,一是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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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姑且称为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传统观点对一般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救济,但对以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还犹豫不决,则显然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因此本节就期待精神利益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一 、精神损害与期待精神利益合同各自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精神损害的涵义及其特征 什么是精神损害?学术界对其理解可谓观点林立。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领域中的知识产权含量逐步升高,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一是侵权事实的认定,二是损害赔偿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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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限制法官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数额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为目的,综合分析、归纳了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计算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尝试从赔偿项目计算模式化的角度,建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对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当事人的不公平感,彰显司法统一、公正与公平,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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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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