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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账户,如有差额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票据背书转让会计处理
解答]xx烟草有限公司计算分析如下: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已计利息(5月份) =20000+150=20150(元) 至背书转让日尚未计提的利息额(即6月1日至6月22日)为: =20000×9%×21/360=110(元) 取得物资价值总额=物资成本+进项税额=18000+3060=21060(元) 企业应付金额=21060-(20150+110)=8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此,有关各方均对付款人资金不足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有的企业由于票据填制不规范而造成资金管理的漏洞,还会给企业带来或有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规范票据转让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出纳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明确印鉴章的分离保管制度及内部稽核制度,通过授权控制、分工控制、业务记录控制等牵制并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背书转让视为应收债权的出售行为。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因其不存在承兑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当事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当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后,同时会通知支付人( 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背书应该说是发生案件最多的一个环节,实际上也是票据签发以后,功能体现最充分的一个环节,如果票据不能背书转让,票据的功能基本上就无法发挥,汇票、本票、支票,只有能够转让才更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下:第一,背书转让要前后手衔接,不应当出现减少背书或增加背书的情况,避免当事人背书上的自我矛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而直接交付转让就是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的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收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最多见于收款人空白和空白背书的票据,此种方式手续简单,可以便利地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什么是持票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两项权利,第一项权利是付款请求权,也称为第一次请求权,它是指持票人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请求付款人予以付款。第二项权利是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的,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而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持票人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一样,是票据的基本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维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票据法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履行的手续作出了规定。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被追索人出示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有关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第一,当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持票人应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制作和交付拒绝证明。同时,承兑人和付款人也有义务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 (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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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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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以下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由于票据法不允许进行一部背书或分割背书,那么,持票人要求清偿的票据金额应当是该票据上记载的全部金额。 (2)被追索的延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按照不同的票据种类和不同的到期日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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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关于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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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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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2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2.受领和交回汇票 被追索人如为清偿,追索权人应受领并将汇票连同拒绝证书以及收款清单一并交给被追索人。至此,一次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即告结束。 以上所述,是关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和要求。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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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下述情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行使追索权: (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poster:olanda (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议付 ,议付银行对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 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 由煤炭厂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为1998 年5 月2 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8 年8 月 2 日,持票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在到期日前持该汇票向付款人即北京市木材厂的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 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向其前手的追索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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