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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什么是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它的权源,是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持有无涉;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请求与抗辩关系,在民法中也存在,只是未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规定。票据抗辩渊源于民法上普通债权法中的抗辩制度,但与一般债权抗辩有重大区别,不能简单地适用民法上的抗辩制度。对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进行比较分析,对正确的行使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什么是票据的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的抗辩限制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 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在《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权利的抗辩事由作了列举性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抗辩权的内容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票据抗辩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联系的持票人,执行 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正当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正当事由称为抗辩原由,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定
流通而移转,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有效。抗辩切断原理就是一种典型的对票据抗辩的限定。 对票据抗辩权执行 限定,世界各国票据法都有类似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承兑人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方法解决。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 (3)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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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 “客观抗辩”; 二、无论票据如何 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浅析票据抗辩权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权利人(持票人、被背书人)行使其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付款 人、承兑人、背书人)依据票据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以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即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200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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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保证案例
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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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注:谢怀轼:《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5月第1版,第146页。)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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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概念及特征
 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2.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1)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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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金钱支付义务;同时,票据的持有人凭票据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而未得到额定的金钱时,可以凭票据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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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持票人票据权利的特征
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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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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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的特点
是原权利受侵害时的转生,而票据的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并存,作为票据权利的两个方面,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扩张;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违约行为人或侵权行为人,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包括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即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5、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提示为惟一之必要条件。票据为完全证券、提示证券,自然票据权利有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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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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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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