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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其
它知识

票据法其它知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票据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票据管理、票据法条例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票据管理] 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则
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所谓票据债务人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主要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一般有两种情形:①票据承兑人或付款人基于资金关系的缺陷,与出票人之间形成抗辩事由;②除承兑人或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关系人基于原因关系的缺陷
咨询律师: 胡骅
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1)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民法通则,民法为一般法。 (2)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 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到期时间长达6个月,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但是实践中,背书人并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直至最后持票人为了提示付款,补填之前所有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一旦出错,就造成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可以据此付款。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外资银行票据转贴现
产品名称:外资银行票据转贴现 二、产品介绍: 外资银行即转贴现申请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转让于我行,在扣除转贴现利息后,我行将剩余资金支付给转贴现申请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三、产品特点及优势: 程序规范,操作简便,审批效率高。收到外资银行转贴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转贴现票据的初审工作,并将转贴现资金划入申请机构指定的人民币账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票据转贴现如何申办
转贴现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人); 2.转贴现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3.经转贴现申请行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4.已办理贴现的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5.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法条例] 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各国法律对丧失票据的救济方法有三种:①英国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向发票人请求交付新票。②法国商法规定,失票人得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为命令交付之裁判。③德、瑞等国规定,失票人得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日本、台湾同。(3)一般来讲票据丧失后,可以采用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手段进行救济,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还规定可以采用挂失止付的救济手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的当事人是指与票据有关,处于同一票据关系中的人。一种票据关系从发生到终止往往要涉及多个当事人,每一当事人因其在票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票据当事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票据当事人有多种分类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到新农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实行的老农保的区别,有这样几点: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 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票据丧失怎么办?
近期接连有几位当事人咨询“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办?”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只是汇票的一种,汇票又是票据中的一类,其他汇票、票据也存在票据丧失的情形。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导致失票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法律为了保护有关权利人的利益,对票据丧失的补救均作出规定,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直接起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据管理] 票据知识简介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票据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诉讼当事人根据不同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以表明票据种类,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等。另外,还应提供拒绝证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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