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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对于票据丧失,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普通诉讼程序。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由法院裁定恢复行使票据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另一种是采取公示催告程序。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那么,何为票据丧失?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对于票据丧失,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采取普通诉讼程序。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票据权利,由法院裁定恢复行使票据权利。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另一种是采取公示催告程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决定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票据债务。 一、 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讲,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享有,因此不存在权利能力欠缺的问题,但行为能力则不然,因为行为能力乃是“依自己之意思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我国,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起享有,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各国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都有各自的规定。那么,如何认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有关知识: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据管理]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
成立涉外票据法律关系。 但我国《票据法》第95条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的规定只采纳了法律行为涉外这一认定标准而忽视了其他涉外因素的认定,与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通常解释有所背离。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是民商事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票据以其特有的快捷性被广泛使用,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日益发展,因而票据活动的范围随之扩大,涉外票据的使用逐步增多,为解决因涉外票据的使用流通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就需要在票据上制定相应的规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 (一)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 1. 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由境内向境外、境外向境内签发的涉外票据已经普遍存在。由于各国票据法律制度及民事法律制度对涉外票据中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一问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就可能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产生冲突。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在票据关系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据。它通常在地域上或当事人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也可以称为国际票据。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票据法》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据管理] 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公式中:贴现率由贴现银行确定;贴现日采用“计头不计尾”方法确定,是指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前一fi的天数;到期值要依据票据是否带息确定。 贴现所得额=票据到期值-贴现利息 3.贴现的账务处理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贴现给银行,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均按贴现所得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
咨询律师: 刘波
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应收票据贴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1)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现在会计准则将应收票据贴现分为附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两者会计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不分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操作完全一致): 1.不附追索权,相当于出售应收票据,到期承兑人不付款时,被贴现人无权要求企业归还贴现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附追索权,相当于利用票据进行抵押贷款,到期承兑人不付款时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管理] 票据贴现账务处理
银行票据贴现账务处理可以分为发放票据贴现款、到期收回贴现票款、金融企业向同业申请转贴现融资等八种情况,特列出这八种银行票据贴现账务处理科目,以方便同业朋友交流了解。 一、发放票据贴现款时,按票面金额,借记“票据贴现”科目,按实付金额,贷记“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或有关科目,按贴现利息,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问题】请老师具体讲解票据贴现的原理、贴现期的计算以及账务处理? 【解答】带息应收票据在贴现时,只要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然后按其差额,直接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即可,财务费用中,贴现利息与尚未计提的利息不需单独列示。 1.带息应收票据贴现 : 例题: 2003年7月2日,甲企业将一张带息应收票据到银行贴现。
咨询律师: 刘波
买方或卖方企业向银行提出授信申请; 2、银行根据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对买方或卖方企业实施授信;(对买方企业实施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或贴现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对卖方企业实施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内贴现其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票据管理] 应付票据贴现的计算
① 当以不带息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时,票据的面值即为其到期值。则应付票据贴现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应付票据贴现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应付票据贴现实得金额=票据面值-应付票据贴现息 ② 在票据存续期内
咨询律师: 刘波

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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