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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总括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情况,应设置“应付票据”科目,本科目的贷方登记承兑汇票的面值,借方登记支付票据数额;期末贷方科目的余额表示企业尚未支付票据数额。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记载每一项应付票据的详细资料,到期付清时,在备查簿逐笔注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了可靠的信用保证,对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来说,不会由于银行承兑而使这项负债消失。因此,即使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的偿付义务依然存在,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因此,应付票据应归于流动负债进行管理和核算。
咨询律师: 胡骅
反映物流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物流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账户。该账户贷方登记开出的商业汇票面值和应计利息,借方登记支付票据的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物流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应付票据的核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小企业应付票据的核算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核算的基本账户是“应付票据”。该账户贷方反映应付票据实际发生数,借方反映应付票据实际承付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承兑的应付票据总额。应付票据备查薄应详细登记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地址及付款日期等内容。 (1)无息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企业开出商业票据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还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具体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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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 借:材料采购 贷:应付票据 2.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 借:应付票据 财务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1、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面值×票据利率×票据期限2、应收票据到期价值=应收票据面值×(1+票据利率×票据面值)上述公式中的“利率”,一般是指年利率,如果按月计算利息,应将年利率换算为月利率,如果按日计算利息,应将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为了计算方便,银行通常按一年360天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或货币资金,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帼美商贸为一小企业, 2007年1月1日 向风天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所签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
咨询律师: 胡骅
[票据管理] 什么是应付票据贴现
应付票据贴现又被称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款人)或卖方(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在由买方或买方开户银行承兑后,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卖方持未到期的汇票向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买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全额票款支付给卖方的一种授信业务。与传统的票据贴现业务相比,除了承担贴现利息的人不同外,票据的出票、承兑、付款等业务完全一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管理] 应付票据贴现的优势
期限6个月,由b申请贴现,a来支付贴现息,按照贴现利率3.24%~4%来算,a需支付的贴现利息为:1000×3.62%×6÷12=18.1万<27万 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通过应付票据贴现后,企业将融资成本降低了8.9万,降幅达到了33%之多。 其次,作为买方在面对多个卖方时,如果由卖方分别与银行协商贴现的话,那么相应的贴现率就会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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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日数 其中: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 第三步: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收入=到期值-贴现利息 第四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贴现收入】 财务费用 【贴现收入小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 【票据面值】 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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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什么是票据背书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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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票据背书连续性案例
背书连续性案情简介: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20万元、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 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丁再背书转让给乙,乙再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你是己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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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认为应从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增强,来规制票据的背书伪造。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及日内瓦公约、联合国国际公约的规定,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别及原因。建议吸收大陆法系善意持票人的合理合核,建立主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公平兼顾付款人、被伪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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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因其具有转让时持票人不负背书人的责任和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较小等优点,因而为市场经济发育充分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广泛承认。但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票据制度的发育不完全,一些适应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制度不宜过早引入。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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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摘要]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认定背书连续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二十三条【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伪造背书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它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伪造背书法律后果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我国学者对票据背书问题探讨较多,但对伪造背书法律问题研究较为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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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给予被背书人的是代理权。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以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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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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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其它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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