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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人事仲裁时效制度的理解 1.提出人事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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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人事争议调解的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是人事工作发展现实的要求和实践的结果。作为仲裁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调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试从调解制度的特点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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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 59号),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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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下属凯兴贸易公司: 为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单位人事纠纷,确保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三明市人事局明人[2004]174号《关于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明市信息中心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揭自荣、陈知邦、赖锡辉、杜民等四人组成,组长揭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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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争议调解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有关社团组织和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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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第三章 调  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维护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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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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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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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由本校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 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本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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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即墨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际入手,分析了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加强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人事争议 调解组织建设 问题 对策 人事争议调解是解决人事争议的基本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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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调解人事争议,根据《开封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下同)调解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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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清华大学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一流大学的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清华大学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聘任、录用、调动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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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力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基层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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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2006年1月9日 政联〔2006〕1号)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维护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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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人事制度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学校内部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为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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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1、协助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领导指导校内各级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2、制定学校有关人事争议调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做好人事争议调解申请登记、印发调解文件、通知等工作。 4、按人事争议调解规定程序做好争议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并做好调解前的核实调查工作。 5、制定调解事项的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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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关于成立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一届五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一、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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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新形势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更好地推动工作发展,省人事争议仲裁办于3月至8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了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要加快人事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工作保障等建议和意见。 一、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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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王昌硕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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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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