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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劳动争议律师提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仲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而且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调解程序,突出了调解的作用,意在引导当事人双方更多地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一是调整、充实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现行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这从制度建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地对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对于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争议律师认为劳动标准体系是规范劳动关系、使劳动领域的各有关方面都达到最佳有序化的重要制度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特征
劳动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咨询律师: 胡骅
[劳资纠纷]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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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
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 第二,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一个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而法院却有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也是按照加班的时间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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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怎样计算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同样加班费也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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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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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暑期工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呢?黄大队长介绍,《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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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乡镇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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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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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 北京1月31日消息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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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济补偿四大内容 【正文】 1、什么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2、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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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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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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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是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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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这种诉讼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主管和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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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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