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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劳动 人事仲裁庭审程序
根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身份核对与旁听人员登记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料按照《开庭通知书》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仲裁庭的书记员将在候审场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等事项进行核对,复印身份证件,并要求签到。
咨询律师: 胡骅
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下面是律咖网为您整理的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期间的注意事项。 1、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异地用工劳动纠纷在哪仲裁? 答: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同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复议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除死刑以外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依《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被关押在监狱强制接受教育改造的犯罪公民。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劳动能力的,必须参加劳动。 监狱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用以维护安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暴力机构,罪犯自被押送关押在监狱强制接受教育改造之日起,与监狱建立起体现国家权力的特殊关系。 监狱在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时,应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因劳动致伤残的罪犯,只要不是故意违反规定,均应得到监狱提供的人身损害赔偿。 监狱与罪犯建立的特殊关系是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而建立起的监管与被监管、改造与被改造、强制与被强制的不平等关系,这种关系只接受《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的调整,不接受《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调整和《行政法》及其相关规定的调整。 《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之体关系,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劳动法》所确认的劳动者,其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网购被开除可申请劳动仲裁 昨天,网友“dudu深蓝王国”在微博上贴出某公司的通知,称一运营部员工因为违反公司规定在双十一期间淘宝买手机被主管逮了个现行,杯具地被辞退了。昨天这条微博引发网友大讨论 公司禁止双十一网购 昨天上午10:30,网友“dudu深蓝王国”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张《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二)(三)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新法下试用期有何全新规定及风险应对,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如下: 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个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仲裁中的调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22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否可以撤回劳动仲裁申请? 2.如用人单位不履行和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撤回申请后是否就同一事项再申请仲裁? 律师解答: 1.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规避劳动法新招式 律师支招防对策 招式一.承包合同掩盖劳动关系 有些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承包合同就成为企业拒绝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挡箭牌。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劳动争议律师建议,劳动者遇签订承包协议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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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补发我工资及加班费3457元。仲裁委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双方签收。过后公司没有按规定履行。领导称收了调解书还可反悔,要我向法院起诉解决。请问,公司如此反悔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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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2008.06.23 实施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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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劳动者享有的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咨询律师: 胡骅
调解工作,探索在商会中建立劳动仲裁调解组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谈谈关于立案(lian)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最近有很多的咨询者都是直接询问如何立案?一问证据比如劳动合同是否有?工资多少有证明么?工作年限证据有没有?准备怎么样?得到的答复大都是说手里没有,由公司举证?仲裁可以去公司调查?等等这里暂时不说"公司举证是否可行?或者仲裁的是否会去调查?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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