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争议
劳动争议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争议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仲裁、人事争议、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
核心内容: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具体的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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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资纠纷]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直都不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期间非常长,甚至两年、三年都处于无劳动合同状态。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主张几年的双倍工资,可是上海法院一般只支持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其实双倍工资不复杂也不能理解,复杂的是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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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资纠纷]
补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工资和试用期工资的差额,但补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仍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体现立法本意。既然补签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我们也只有根据法律关于过错的规定,从张小姐对于未签合同本身存在过错进行抗辩。至于解除是否合法,就要看单位的解除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凿。张小姐对于单位给其的所有通知均拒绝签字,而单位在所有通知上均盖有公章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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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资纠纷]
劳动合同补偿金扣税吗?
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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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能禁止员工兼职吗?
小王在会计本职工作之外找了一份财会工作,每月几乎不必跑几次兼职单位。可是,小王的主管刘女士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刘女士认为,用人单位给了一个员工工作,为他提供一份薪酬,员工应该尽力为自己的单位做事。如果一个员工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有工作,那他到底如何做好两者的协调呢?于是,刘女士向公司提出应该建立禁止兼职的制度,至少在她所管辖的财会部门应该先建立起这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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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资纠纷]
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是否应当受理?
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法院规定出台后,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因教师法对于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争议有特别规定,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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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资纠纷]
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用工单位与我协商解除,我要他们支付经济补偿,或用工单位违法解除,我要他们支付赔偿金,如果不给我就仲裁他们。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主要是由于对劳务派遣不了解的原因造成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俗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是有前提的,即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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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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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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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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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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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案件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然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原则却不能给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救济。因此,而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越来越多的被适用。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致使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抵消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举证责任分配中,由于很多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因此,完全让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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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资纠纷]
劳动者的维权救济
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以便在遇到不当侵害的时候能够提供充分的维权凭证。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应保留好工作牌、工资条等材料,以此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理性维权,切勿因冲动而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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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为实现标准化办案,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条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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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资纠纷]
成都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联系地址
成都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联系地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2-31 单位名称 地址 四川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成都市陕西街54号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 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成都市福字街86号 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西华门街19号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单元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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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争议处理]
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者的工作、就业、医疗以及子女入学等造成相应的影响。 本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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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仲裁]
合同终止拒付加班费 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裁定赔付
追索加班费须得法 王某于2009年3月1号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王某有大量的加班情况,但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加班时间的加班费,并在工资表中列明了已经支付了加班费的加班时间。2012年2月29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王某向该公司索要公司尚未计算的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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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动诉讼]
劳动争议有哪些分类 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等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劳动保护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主要包括: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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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动争议处理]
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
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资财不受损失;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和必要的生产任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加点。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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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