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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解聘通知书要怎么写
在署名下面写上具体的年、月、日。 二、写解聘书应注意的问题 1.要把解聘的原因和日期说清楚。 2.语言要含蓄委婉。在陈述解聘原因和对被解聘者提出要求时,语言要委婉得体,使被解聘者易于理解和接受。 3.感情要真切诚挚。解聘,对被解聘者来说,毕竟是一件不愉快的事。因此,在表示关切和祝愿时,情感应真切诚挚,使被解聘者取得共识,谅解和接受。 4.要留有副本。解聘书一般要留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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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聘通知单模板
注:此单共三联,人事部、被解聘人部门及被解聘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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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一定条件时,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者可以通过这3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发劳动争议。本文就对劳动者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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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仅是口头通知上诉人,程序违法。请求补签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补发2007年9、10、11、12月份的工资及克扣工资。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穆东虽然没有与沭阳县青伊湖某卫生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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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外,还必须依照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解除劳动合同须经以下三个环节: 1、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前的环节。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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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下列三种情况可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1.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间, 双方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同; 2. 合同期满时双方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 按hrm-pm-007中条款, 公司应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于上述第1条内容而产生中止劳动合同的,提出中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式: 1.0 员工提出辞职, 需解除劳动合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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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一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签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听说在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每月月薪1800元,相比之下原企业每月只有800元的工资太低,遂向原企业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未马上作出答复。15日后,李某离开原企业,已到了外资企业上班。李某的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某回厂上班,但李某以已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而拒不回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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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程序
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这不仅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工会程序的欠缺而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案情简介: 杨某于2002年11月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并签订有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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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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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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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于2003年6月受聘于某私营企业,担任办公室文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由于吴某作风比较懒散,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吴某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2004年2月,吴某所在企业调整了吴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吴某担任库管员。吴某在库管员的工作岗位上,仍然没有转变工作态度,由于粗心大意,致使其负责的仓库帐目混乱,物品进出无序,并且吴某对单位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一直有怨气,经常在工作时间离岗,导致仓库物品的存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吴某所在企业对其进行教育无效后,于2004年5月以吴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解除与吴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当日通知吴某办理离职手续。吴某接到通知后,到人事部门办理了离职手续。事后,吴某认为企业违反法定程序,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自己,致使自己不能及时寻找新的工作,丧失生活来源。吴某以上述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所在单位承担支付相当于自己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评析] 本案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吴某所在企业是否有权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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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案情】公司以职工违纪为由,在报纸上刊登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声明。职工认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于是与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单位败诉。 今年49岁的南阳市民侯克成于1999年7月起受聘于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当驾驶员。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004年7月9日,南阳市公共汽车公司以“2004年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侯克成驾驶本公司6路公交车运营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时,违反劳动纪律,强行超车,事后拒不接受批评教育”为由,在《南阳晚报》上刊登声明,认为侯克成严重违反了公司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侯克成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4年9月4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撤销公共汽车公司在《南阳晚报》刊登的与侯克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共汽车公司支付侯克成2004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生活费每月240元,退还收取侯克成的1000元发展基金;裁定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共汽车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侯克成的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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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即为我们平时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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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因此企业直接运用“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也需要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的张先生只是排名靠后,公司与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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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被告王某原系原告中国a银行邓州支行的办公室主任,1994年春兼任原告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后根据上级要求,劳动服务公司与原告脱钩,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出任脱钩后的劳动服务公司(后变更为邓州市b贸易公司)经理。1995年秋,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倒闭,被告自此未到原告处上班。1997年6月原告开始停发被告工资,并停办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1996年12月,原告以邓a银发〔1996〕38号文件形式上报南阳分行关于对“王某所犯错误处理意见”的请示,请求对被告按辞退处理,但原告未能举证南阳分行是否批复。2004年10月22日,中国a银行南阳分行在南阳日报《社会早刊》上刊登公告,要求被告等10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档手续,被告看到公告后,经与原告及南阳分行协商未果,于2006年6月诉至邓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原告应为被告补缴“三金”费用等。裁定书下达后,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驳回被告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及“三金”的请求,在审理中经调解未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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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案例]刘先生在a公司连续工作了12年,在合同到期前,他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合同签订后,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刘先生联系了另外一家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后,就通知原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到新单位上班。 a公司不同意刘先生的辞职,称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但刘先生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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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于2003年3月受聘于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业务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续签劳动合同。8月,房地产公司向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金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字。此后,金某在办理工作移交手 续期间,因病住院治疗。金某向房地产公司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房地产公司认为,金某的合同期早已到期,应视为合同早已自动解除,并且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金某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患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给予其医疗期待遇。金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裁决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并且享受医疗期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金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一、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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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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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已经越来越多,如试用期被辞退、试用期辞职是否交纳违约金、试用期辞职应否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等等,本文就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试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规定 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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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情形,即使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我国《劳动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尽管我国2001年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法同》后于《职业病防治法》生效,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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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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