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 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咨询律师: 胡骅
依然坚持其终止决定。曹小姐最终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认为公司的单方终止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怀孕后又发生流产,劳动合同到期该如何处理? 公司认为,曹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31日到期,公司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曹小姐因发生了怀孕这一法定事由,故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顺延协议书》。
咨询律师: 胡骅
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上海的有关规定并未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要求。 劳动合同终止与“医疗补助费” 此案中戴某是劳动合同期和病假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这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较于一般的劳动者,劳动法律对于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知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三)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二、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 (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五大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的理解并不拘泥于一成不变,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实质判断。 2.本案中判断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精神的具体把握 本案中,通过对stl公司提供给蔡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体现劳动者权利义务情况重要指标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三处变动的分析,可看出:stl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维持或提高了蔡某的原劳动条件,即未达到“原岗原薪”精神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2012年1月1日,王某到日照某机械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7月31日22时许,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弟弟操作机器时受伤,王某在未明原因的情况下,殴打了在旁作业的吊车司机。8月2日,公司以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扣发了7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徐某于2012年10月25日被蒙阴县某民营企业招聘为技术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00元,徐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2年12月,徐某贷款买房,需所在单位出具一份工资收入证明。为了能多贷点款,徐某要求将月工资收入开得高些。财务人员好心,便为其出具了月工资为 5000元的收入证明。2013年3月4日,因工作问题,徐某与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
咨询律师: 胡骅
李某因违反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私自设立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而被原工作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工作单位支付20万元违约金。 2004年4月9日,李某与重庆一家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抵押代理代办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9日,李某与公司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议中约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两年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双方对劳动报酬未明确约定而引起的纠纷。法律对于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双方只要有统一的意见,即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补充协议。这就给了双方和谐解决纠纷的可能。但本案中,单位方坚持有制度规定,李先生又坚持追索报酬,双方失去了达成一致的可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中将“到期终止”这一情形也纳入其中。即,2008年起,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从2008年起计算。 但这一条款有一明确排除情形,即如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续签的情况。
咨询律师: 胡骅
[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曾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部分变更并扩大了上述适用范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曾规定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此作了部分变更并扩大了上述适用范围。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列是法律对伤残人员、妇女等劳动者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即所谓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但是,如果这类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即不生效。比如这些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长期无故旷工)或严重扰乱生产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
咨询律师: 胡骅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
因此,本案中王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本案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仲裁时效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