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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问题1:只签试用期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行吗?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首先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再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只签试用期协议,再根据职工后决定期的表现如何然后决定是否签定劳动合同。    问题2:职工接近退休年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也随之消灭,双方均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就无需作任何支付。并且,《劳动法》第28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包括第23条的情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由谁签订?
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然涉及到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这是因为劳动力本身有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
咨询律师: 刘波
 持假文凭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情 2005年2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信息部门的经理,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万某持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文凭前来应聘,被录用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定为每月6000元。鉴于万某的特殊职位,公司还特意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密条款,对于万某可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约定只要公司不公开这些商业机密,万某就要无期限的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不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万某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万某泄露商业秘密,将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以及视实际损失确定的赔偿金。 一年后,公司发现万某的能力学识与其研究生学历相差甚远,经调查后发现原来万某的研究生文凭系伪造,于是公司立即以万某用欺骗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万某解雇。万某很快应聘去了另一家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工作,不久公司发现其重要的商业秘密被泄漏,这些秘密正是万某在职时所掌握的。于是,该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
咨询律师: 胡骅
月录用一名女职工,合同期为 5 年,试用期 6 个月。在试用期内发现该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我公司欲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发现其已怀孕,不知我公司现在可否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解析: 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9 条第 3 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不包含《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劳动法》第 29 条的规定不能孤立理解,应结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准确理解。《劳动办公厅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后,用人单位并非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怀孕的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企业绝对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劳动法原理上分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法进行处理。 对劳动合同到期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双方当事人既不续订合同,又不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逾期终止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分几种?
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
另外,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给浙江省劳动厅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十七条规定,农民轮换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该“标准工资”是指终止合同时的实得工资,不是指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应该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了无效劳动合同,并且对就业者的工资收入造成损失的,除了按照就业者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给与补偿之外,还应该加付其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违反以上条件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的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包括两种:(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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