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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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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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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于《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 2008 年 7 月招用了一位年轻女员工李某,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前台接待,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可是李某进入公司半年还不到,她却未婚先孕了。公司对李某目前的状况非常不满意,现决定提前解除其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刘波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员工? 很多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对劳动者做出任何补偿。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将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即: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和第40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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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负有义务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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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文本审查
劳动合同文本审查  一、内容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需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依据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粤府〔1995〕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200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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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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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一定困难。由于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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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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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样, 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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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劳动合同法》7条、10条、14条、69条、82条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什么时间订立,如何订立,不订立有什么后果,未有涉及。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普及率不高,尤其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为甚,本应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其作用大打折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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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情形。应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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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想方设法避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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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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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者问: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先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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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单方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方面? 案例:李某,于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入职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 2004 年 10 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直至 2005 年 1 月,公司共拖欠李某 4 个月工资,因单位一直拖欠工资, 2005 年 1 月 10 日,李某离职,并于同年 2 月份提起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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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劳动者: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吗?我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我是否有权得到一份?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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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劳动者:我刚高中毕业,打算来深圳找工作,听说工作前要先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请问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我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达到劳动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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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由于女职工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生理特征的特殊性,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了较为特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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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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