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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刘满江律师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终止劳动合同] 什么叫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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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牛红波解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是达不到变更的效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风险影响: 劳动合同变更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医疗期,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医疗期的长短也不同。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10年以上的又有别的规定。但不管是哪档工作年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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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终于退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在认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效力时需要考虑什么? 郑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三)劳动合同期限”;第   35条的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变更”。
咨询律师: 胡骅
案例:孙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通知孙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孙某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孙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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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没有日期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居民小张在某家工厂里打工已经三年了,但工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近期,工厂出于强化管理的考虑与包括小张在内的十余名员工补签了今年的合同。但是在小张的这份合同上只注明了起始时间2011年6月,却没有终止时间和签订合同的日期,小张质疑这份不完整合同有效吗? 解答: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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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期满有无补偿金
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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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分类
孟祥涛律师  18911088819 1、放长假员工、富余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其不在岗期间做出约定。 2、长期被外单位借用、带薪上学等非在岗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对不在岗期间做好约定。 3、请长假职工,不在职期间员工;用人单位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根据双方约定可以签订,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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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无效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诉讼中要注意:有证据证明职工受到胁迫或者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或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必须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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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支付100%赔偿金。s公司对此则不予认可。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有何关联;二是公司是否可以放弃服务期;三是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视为放弃服务期。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s公司未证明张某存在违反《员工手册》的事实,属违法解除,应恢复劳动关系。《培训协议》系劳动合同的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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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来电咨询:马先生托亲戚朋友 关系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在公司工作岗位不固定,就是干点杂活,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 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 了三年多,合同也没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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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先提出辞职,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此类问题。 案例: 李某在某单位上班已经十三个月,但是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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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4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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