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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所有内容都无效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是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个别条款无效。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法》沿用《劳动法》的规定,对此作出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那么当劳动合同出现欠缺必备条款的时候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劳动合同欠缺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 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待:第一,如果劳动合同对该二项内容的欠缺,致使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则该合同缺少起码的成立要件,应认定该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而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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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无效劳动合同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大致有:缺乏法定形式要件,主体资格不合格,欺诈、胁迫等手段订 立,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等。 1.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原则上理应是自 由的,但集体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和订立作了明确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该法的一个亮点。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及订立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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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 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劳动合同 。无效的 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以假身份证的姓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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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之中,医疗期是一个专门概念,《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长短,是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的,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如: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等;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除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仅如此,劳动者除存在上述四种情况之外,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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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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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款作了具体解释。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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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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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本市城镇职工的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自谋职业的职工可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者无接收单位且符合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20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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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咖小编为您介绍更多相关法律知识: 女职工产假时间及其产假期工资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可以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吗? 关于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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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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