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合同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合同管理、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范本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方式
对价,要求员工为其服务一定的年限,并将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特殊待遇包括:住房资助、员工发展培训、出资招用、大额个人费用报销、商业保险、旅游度假资助等。单位作出这些投入的目的是为了挽留员工,但若员工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这些投入就被视为实际损失。由于特殊待遇和服务期约定往往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员工在做出是否接受特殊待遇并受服务期约束的选择时,应慎重考虑。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管理] 如何减少劳动合同争议
为了预防、减少和应对违约金一类的劳动争议,我以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合同时应适当约定合同期限,尤其是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应结合自己的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结束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应力求选择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时刻,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聘任书是劳动合同吗?
王华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1年了,来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任王华为销售部总监,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王华的职责、待遇、期限等。现在,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经理调走了,新任的经理让王华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王华不服质问公司,公司的答复是聘任书不是合同,王华十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 【案例评析】 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一是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法定过错。 如果因可归责于劳动者主观过错的原因而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例如辞职),劳动者本应对合同解除所可能带来的对自己生活不利后果负责。因此,劳动者对合同解除主观上无过错作为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之一是世界各国法律的普遍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劳动者辞职和劳动者因出现用人单位有权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被辞退的,其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此可明显看出,我国劳动法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排除在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外。 二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总
咨询律师: 胡骅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怎样终止?
是指由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亡,即劳动法律关系的结束。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 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逐渐进入家庭作坊 近几年,浙江省安吉县积极推行强县富民政策,高度重视家庭工业的发展,围绕当地家具转椅和竹制品两大支柱产业,家庭工业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县兴建家庭作坊4086家,从业人员达到4.9万人,产品销售收入56亿元,上缴各种税金达1.46亿元,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劳动力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你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杜先生问:我和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中缺少了社会保险的条款。请问,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属于该种情形,因此并不能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解除的,根据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双方协商一致,可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符合四类情形(“三个应当一视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自劳动者符合 条件起支付2倍工资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止;用人单位如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应按全部连续工作年限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是一名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1995年9月加入公司,至今已有12年了,公司未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 1,假如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我能否利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当合同到期时,要求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拒绝吗?如果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赔付的标准如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为了协调和平衡劳资双方的正当利益,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从1994年起逐步建立起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标志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设立。 2、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就此解释说:“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咨询律师: 胡骅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不再将劳动 合同终止的条件规定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必备条款,也没有将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规定为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另一方面却增加了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禁止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解除条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付杰律师: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是一种随着时间推移,不会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相对于其他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是一种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张付杰律师:劳动合同将终止,例外情形应注意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予以了说明,但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规定,则很少人注意。张付杰律师按:劳动合同将终止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管理] 无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先提出辞职,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解答此类问题。 劳动争议案例:李某在某单位上班已经十三个月,但是用人单位一直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今李某要提出离职。且已经连续三天没上班了。问该公司是否会辞退李某。李某还会得到他们的违约金吗?若打官司李某的胜算有多少??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的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