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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合理地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行使不当,往往又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认真理解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具体规定,合理行使解除权,进行有效的用工管理及风险规避是十分必要的。 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但是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企业:我公司和小李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现在查出肝病,医院要求其在家休息治疗。单位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发现,小李在应聘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假的,他并不符合单位当时招聘录用的条件。单位能否以该理由立即解除和小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李:我目前尚处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虚假证书是应聘时提供的,之后我的工作是胜任的,公司不能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劳动者提供虚假毕业证明,实际上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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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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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林芳找工作时,多次被用人单位以学历太低为由拒绝,于是林芳便让人伪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假文凭,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三个月后,被a公司发现,遂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有人认为, 林芳虽没有文凭但完全可以胜任该工作,故a公司不能仅因林芳持的是假文凭而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则认为a公司是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面,林芳的行为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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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某公司通过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文凭的刘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合同履行6个月后,公司查实到刘某的学历证明系伪造,遂通知刘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定劳动合同有效,并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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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定工作年龄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明显属于欺诈行为,且杨某签订合同时实际年龄未满十六岁,劳动法已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杨某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其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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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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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身的真实情况,虚报自己的真实文凭及毕业院校,使用人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李某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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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
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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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近日,记者从本市多家中基层人民法院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因为没有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利,而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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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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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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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湖北省宜昌市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因与被告卢玲、倪亮、刘珊、何国香等4人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纠纷,不服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无线电厂诉称:因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期满,本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本厂与4名被告补签2—7年的劳动合同。这个裁决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终止4名被告与本厂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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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 原告:丁某某。 被告:淮安市某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2004年7月7日,被告房产公司聘用原告丁某某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31日;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出差补助300元;其中变更、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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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期满未换届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原告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佛檀公司)从事总务工作。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2000年6月5日,原告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被告处的工会主席一职(专职工会主席)。200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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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有些求职中的大学生在被用人单位看中后,一般会先在单位实习一段时间。此时他们在表面上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在校大学生,又是企业员工。在此期间,如果大学生与企业发生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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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某一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劳动者说:“我被劝辞,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说:“我未劝辞,乃员工旷工被我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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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被告以原告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又拒绝担任装配组组长职务,旷工3天为由,对原告作出辞退处理。原告2006年1月14日至2007年11月21日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给原告。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1月14日间,原告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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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09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09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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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月1日至同年9月1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2008年10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何先生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5月31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月4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支持了何先生的请求。 【李军律师评析】 本案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新型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何先生所提出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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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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