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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在一份协议中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咨询律师: 胡骅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竞业限制]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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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关涉到企业商业秘密与劳动者的自由就业问题,故《劳动合同法》对其作了特殊的规定和限制。笔者就此结合该法的具体规定,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竞业限制协议概述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与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自营相关竞争业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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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手头握有很多客户名单。近期公司在与我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可是,所约定的条款并不合理,我所要负的义务很多,例如,约定我若违约要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而对我享受的权利却只字不提。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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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何谓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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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由来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西方国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 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旧《公司法》(已废除)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咨询律师: 胡骅
a公司为重庆市知名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也很有影响力。2007年11月19日,乔勇逵(化名,下同)以总经理助理岗位应聘并获准录用,双方签订了收入标准确认书、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合同有限期为3年。双方在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a公司给予乔勇逵的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金按3年支付,每满1年支付2万元,总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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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2002年1月与某市有限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员工,并在一重要技术岗位上任职。任职期间,胡某与公司签订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某离职后三年时间对公司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并约定违约金10万元,但协议中没有竞业禁止补偿金的约定。2004年底胡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即跳槽到本市另一家同类企业任职。公司遂以胡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要求胡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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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条款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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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一、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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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法律顾问翁浩青女士对《财经时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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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的期限和种类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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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事项。因此,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即双方遵守的是约定规则。 法定竞业禁止强制性强,一旦从业即违法,但约定竞业禁止则需满足约定的条件才可构成,且与商业秘密关联。以下本文试从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转化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达到明确法律适用之效果,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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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产生威胁,因此,竞业禁止不能无限扩大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以经济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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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竞业禁止也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它就会成为资方控制职工再就业的工具。 1996年10月,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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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什么叫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协议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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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无一部专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无统一科学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是一个问题。 在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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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相比,是一种高标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通过禁止雇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其所熟悉的专业,以避免与原雇主竞争。这种高标准的保护方式在有效防止对商业秘密的侵占和保持原雇主竞争优势的同时,阻碍了雇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运用,妨碍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所以有必要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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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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