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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劳动关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劳动关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劳动关系转移、劳务派遣、实习期、劳务外包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劳动关系的认定]
雇佣、承揽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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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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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如何处理?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进行调解或法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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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务派遣]
关于国际劳务派遣机构分类
主要工种的限定各国均不一样。在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不允许开展此类劳务派遣的部门,如有虐待等危险的行业、建筑业等。日本的作法是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允许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不允许派遣行为,但可以允许替代暂时不在的工人。目前,临时工作派遣公司共有十大跨国集团,如manpower(人力集团)。负责临时工作派遣的国际机构是“临时工作机构国际联盟(ci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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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要求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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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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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对劳务人员的好处
保证有限的就业机会优先分配给最有效率的群体。 二。无后顾之忧。“津正”依法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工龄、保险、退休等都由“津正”负责,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人、档分离,激发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四。劳务人员以个人能力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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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及内容
·协助发布招聘信息和组织招聘负责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辅助用人单位的考勤与考核结果,落实用人单位的奖惩方案,协助单位做好员工的日常管理 ·负责发放或落实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 ·负责处理派遣员工的工伤、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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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方式中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用人,银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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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
一是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是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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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员工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派遣员工情况,采用派遣员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 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 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4、 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5、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6、 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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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员工须知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 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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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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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职业介绍所和劳务派遣公司区别
职业介绍所是劳务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对职业介绍所而言,只是负责把劳动者介绍给用人单位而不对劳动者的劳动负责,也无权解雇劳动者。而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劳动者是其雇员,它有权解雇劳动者。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谁有资格跟你签订劳动合同,谁就有权解聘你,谁就有义务给你发工资并提供劳动保护及福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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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务派遣]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问题。劳务派遣客观上涉及两层关系: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特定的劳动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约束;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这是两个单位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派遣协议或者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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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劳动者如何应对?
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 对于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的行为,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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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如何理解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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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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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实施条例中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生效后,在实务操作中曾出现了不少单位利用劳务派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各得解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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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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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