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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缺点
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对待劳务派遣我们既不能因为它有那么多优点而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也不能因为它有那么多缺点而予以封杀,而是要积极研究对策,趋利避害。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
劳务派遣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这一规定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作了相应的注册限制。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在现实中的混乱状况作出的。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建立问题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或政策规定,完全由从事劳务派遣的一些公司或个人为所欲为。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不得长期化,只能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如果是长期的用工关系,则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派遣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双方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派遣协议。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违法行为时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国内各地劳务派遣制的实施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所属的劳务服务部门发起的,是劳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介绍的进一步延伸。目前常规的劳务代理工作,是介于劳务供需双方关系之外提供的一种劳务服务,是一种局外角色的服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派遣与委派、外借不同,外借、委派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其某项业务工作,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单位去从事相应的工作,应接受原单位与借用或派往企业的双重管理。外借或委派期间员工是否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主协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企业的一种新的用人行为,也是经济社会的一种新现象。简单概括,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这种工作安排形式有深刻的含义,它表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要素管理职能上出现了社会分工和社会合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务派遣] 怎样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职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有些经过政府许可,但有些是擅自开展。所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如果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与非法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介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法院将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其中,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满足法定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根据这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运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劳动合同法》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规定了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五项义务。从此规定来看,用工单位若只为节省成本而运用劳务派遣方式,则此目的将来是无法实现的。(二)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摆脱了烦琐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困扰,而且可以大幅压缩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从而更适合企业的发展。 (三)用工单位选择专业化的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托劳务派遣机在劳动政策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随时对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更加健全和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和引发劳动争议的风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可以要求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就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要选择合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不能选择非法的劳务派遣单位,资质合法是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底线要求。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避免农业户口缴纳社保后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问题。 由于目前相关规定,农业户口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必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社保的待遇。这样就造成员工每月多缴纳费用,但享受不到保证。我们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可以不用每月承担这部分费用,为员工节省了支出,相当于增加了收入。 主要好处有: 1、更多选择就业机会 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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