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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评析] 案例一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案例二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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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开除的概念和争议处理依据
(包括分房规定、计划生育规定等),有的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的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也有的是依据企业规章。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何种依据,也无论理由、依据正确与否,只要是对职工实施了开除处分,就涉及职工最大的劳动权利,职工对开除处分不服而发生争议,就属于开除争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人可以选择将社保账户暂时封存,等找到新工作后继续缴纳。 也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自由职业者的参保的参保方法如下: 参保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劳动服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办理需要带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区县社保中心打印的《个人账户转移核定表》,并填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申请表
咨询律师: 胡骅
[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解除方面的异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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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性裁员是怎样的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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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提前解除聘用协议的处理
尚某是某中学的退休教师。我们是一民办中学,尚某来我学校应聘高中数学教师。去年5月,我们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每月工资4000元,期限两年。但后来因学生反映尚某在教学过程中由于年龄问题经常颠三倒四。今年9月,我学校与尚某提前解除了协议。现尚某要求我学校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协议当月的工资。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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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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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常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如今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双向选择,用人单位主动与一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常有的事。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较复杂,加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适用情形不准确,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激化劳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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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军龄算工龄应给经济补偿金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刘艳新)从部队转业后,当年被安置到一国有企业上班,如今企业面临改制,在部队服役时的军龄算不算工龄?昨日,黄石市民李先生来电咨询此事。 李先生介绍,他以前在江西当兵并提干,1992年后转业后被安置在一家国家企业上班,工厂将其军龄计算为工龄,现企业要改制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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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的王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2001年,单位借调他到外省某集团工作。2004年年底借调期满后,王某回到原单位,但单位一直未安排其工作。2005年5月,单位以其未回来工作为由,对他作出了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可是他从未接到过单位的书面通知。王某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王某问他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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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1、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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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所以你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辞职。 这里特别提示: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是严重损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员工因企业不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获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要求企业做出赔偿,在当地社保政策范围内,补缴其所欠的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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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  被判支付赔偿金          遭退货后,公司发现问题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依据劳动合同之约定将周先生开除。周先生申请仲裁后,获得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无需支付。因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忽视职责且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以此为由解约的行为尚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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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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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聘人员提出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亨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用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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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 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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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超一年将不予受理 劳动部门提醒,按规定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按规定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外,其他争议均不能超过一年,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一定要留意仲裁时效,以免因超时限“不予受理”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按规定,如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将从仲裁时效终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合计也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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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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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到期职工无需申请辞职
 案例内容: 王某去年6月与公司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合同到期,王某不愿续签,到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公司认为其未按法律规定提前1个月写出辞职申请,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扣当月工资,作为对王某的违规处罚。对公司的做法王某深感不满,认为自己的做法并没违法,便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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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离职仅一字之差,那么在法律上到底有何差异呢? 对此,梅州中院民一庭赖庭长说,申请辞职与自动离职对于劳动者个人权益而言是有影响的。申请辞职是劳动者依法按程序从原单位辞职,国家法律法规对申请辞职的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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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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