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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省辖市最低工资标准过千元 据悉,河南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700元、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元、7.9元、6.8元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2011年重庆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昨日公布了我市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法。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北部新区职工也参照这一标准执行。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8月1日起,成都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780元(每日35.9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8.9元、8.2元。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 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彭州市、邛崃市、 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通知》规定,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 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假期] 年休假时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对于劳动者未休的年休假会及时向劳动者进行折薪补偿,但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也不向劳动者支付这笔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聘用期,老板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咨询律师: 胡骅
今年2月,李先生被某保健公司聘为保健品推销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他代表该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李先生已工作半年了,收入却不乐观,月平均收益没达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他想问,其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 法律人士介绍,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第16条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后,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至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看是否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要素。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 贵阳市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 二类地区:开阳县 三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 遵义市 一类地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类地区: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三类地区: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六盘水市 一类地区:钟山区、盘县特区 二类地区:六枝特区、水城县 安顺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1年7月7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一条 为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首先,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因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部分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既可。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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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 【典型案例】 王小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公司一直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王小姐月薪约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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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营企业财务人员,我公司现有职工142人,退休职工15人。从去年开始,我公司节假日期间为退休人员发放节日慰问金和补助费,上述费用不计入职工工资、薪金。请问,上述费用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作为职工的延期福利,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解答】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律师: 胡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新税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施行。笔者就适用新税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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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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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女士:我在单位上班时受了伤,相关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在家休养期间,单位只给了我基本工资。单位这样做对吗? 执业律师黄春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工伤医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你的原工资标准发放。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一、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咨询律师: 胡骅
国税函(2009)3号文中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上文是指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包括吗?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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