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保障 > 工资福利
【 裁 判 要 点 】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工资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对价。如果因事假、病假、停工留薪等并没有能正常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讨薪难是劳动者最头痛的问题,这个问题基本是由于我国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不够明确,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导致的。那就目前来看,我国都有哪些有关 恶意欠薪罪的规定 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 恶意欠薪罪的规定 《刑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恶意欠薪罪立案条件: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行为的应予立案侦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恶意欠薪罪量刑标准
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恶意欠薪罪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单位作为本罪犯罪主体的处理问题。 修正案(八)规定了恶意欠薪罪可以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施行了“双罚制”,即对单位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个人犯罪的刑罚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后,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也要根据其情节判处罚金。
咨询律师: 胡骅
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遭遇恶意欠薪怎么办
在老板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很多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进而引发一系列的劳资暴力冲突。这样不仅仅无法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反而让劳动者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恶意欠薪入刑对于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恶意欠薪的发生往往伴随着欠薪者隐匿财产或故意不支付的行为,让没有侦查权的行政机关和劳动者本人举证,根本不现实。恶意欠薪入刑后,取证的责任就落在了具有侦查权的公安部门身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
遭遇恶意欠薪是每一位劳动者都不愿意碰到的事情,但在我国恶意欠薪行为仍然比比皆是。恶意欠薪入罪也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高法关于恶意欠薪罪的司法解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了解恶意欠薪的相关知识。 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青岛市病假工资标准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工资基数的标准
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咨询律师: 胡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是否加班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咨询律师: 胡骅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果你是在昆明主城的打工者,老板给你发的本月工资低于1420元,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反映企业违规,因为这低于昆明市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4日,记者从云南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从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昆明主城四区及安宁市月最低工资为1420元,较去年上调了15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咨询律师: 胡骅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25号
咨询律师: 胡骅
[工资福利] 2013年江西最低工资标准
2013年江西最低工资标准 自4月1日起上调平均增幅13.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正式下发赣府厅字【2013】36号文,决定自4月1日起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也作了一定的调整。这是江西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8次调整。 与上次调整同口径比较,本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3.6%。
咨询律师: 胡骅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65元、1130元、955元;一、二、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1元、10元、9元。各类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教人发(201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工资福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