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保护监察

保护
监察

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危害投诉举报案件中职业健康检查救治及确诊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准备工作,试行市卫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行的厂矿,将名单报告卫生厅,抄报卫生部备案(直辖市报送卫生部);同时要组织试行厂矿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防疫站的人员学习本办法和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诊断、防治方法,并对厂矿的行政、工会和工人群众宣传解释实行本办法的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山东省卫生厅:. 1962年11月20日(62)卫总群字第215号函悉。我们意见:职工由于经常接触布氏杆菌病人、染菌的牲畜和皮毛而感染布氏杆菌病,虽未列入职业病范围内,也可按职业病处理,但在具体确定这一问题时应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研究。 .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法监函[2009]111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6〕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劳险字[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防字[1996]24号 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北京铁路局 中心卫生防疫站: 根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及《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规定,经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业务技术审核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计委、经委、劳动保障局、工商局、质监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近期基本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宝山、嘉定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探索本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9]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实施对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我部在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办法修订稿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和参与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
咨询律师: 胡骅
e-mail:xiaogb@sohu.com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纲要)(2005~2010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业病诊断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