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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63]经企饶字893号 煤炭工业部: (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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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职业病]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1995]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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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职业病]
济南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卫生监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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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职业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2005年3月16日召开的全国职业病防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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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有效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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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病的报告范围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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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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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贯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卫发[2002]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二、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三名以上”与所申请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有资格的诊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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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98号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30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提供既往诊断活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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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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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5月1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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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4]215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4]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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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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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保护工人身体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院(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积极完成职业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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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保发[1998]37号 为了合理支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确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通知如下: 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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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前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本标准为工伤、职业病患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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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相关权益,根据全国、全省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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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汕头市卫生局关于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汕头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汕市卫[2002]165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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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国家黄金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黄金行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黄金管理局委托长春黄金研究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制定了《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试行。 望各单位及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告国家黄金管理局,以便在适当时候再进行修改。 《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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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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