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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8]5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职业病防治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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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隐患,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是《职业病防治法》和《通知》赋予的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35号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职业病防治院(所)(以下简称职防院(所))的宏观管理,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化工职防院(所)的功能,进行正确导向,更好地保护化工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化学工业部对化工职防院(所)实行分级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卫监督〔2009〕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07]59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慢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5号令)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数据的兼容和有效传送。请各地组织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并积极参加软件应用的培训,以保证按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系统》软件的购买、培训、技术服务等事宜,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技开发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唐艳,联系电话:010-83167533、67575551、67575552。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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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几十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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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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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陕卫法发[2005]11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报告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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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职业病目录
发布部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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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经委 发布文号: (63)煤劳福刘字第127号文收悉。煤矿工人的“煤肺”病已经卫生部门鉴定应纳入职业病范围,我们同意按职业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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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鉴定机构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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