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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监察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保护监察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职业病、劳动保护、农民工、临时工、劳动监察、童工、特殊工种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诉人:邸某,男,32岁,湖南某化工厂职工。 被诉人:湖南某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湖南某化工厂厂长。 申诉人邸某因不服被诉人某化工厂将其等候去省城作黄磷中毒等级鉴定期间作厂内待业扣发其工资、奖金等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尘肺病人达55万代表建议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近十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已刻不容缓。"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代表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今年人大会议上,他领衔提出议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何申请职业病鉴定 ? 问:我在某化纤皮革厂工作两年,长期接触发泡性化学染料(红色,成份厂方未告知),患上了肺癌,已病危,怀疑是因厂里的环境和原材料所含的化学成分引起的职业性类疾病,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厂方认为不是因职业而造成的,不提供真实材料而无法进行鉴定,当地卫生部门也因为事情繁琐而没有引起重视,推脱不再理会,故在此向专业人士及社会各界好心人士求助,请指点迷津! 1、如果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该通过什么手段、途径?      2 、厂方车间环境粉尘浓度超标(经卫生部门测量,但是未告知其成份),厂方也未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没有对员工提供半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在这一方面,厂方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力?是否能进行索赔? 3、当地有关部门不引起重视是否在推卸责任?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几年来,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什么是职业病,患病后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3〕18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平、公正、准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咨询律师: 胡骅
卫生部令第25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职业病] 职业病法规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4、11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 十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 (一)法定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
咨询律师: 胡骅
[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的待遇
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职业病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统一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管理。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和医疗服务待遇。 1、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待遇包括: 职业病医疗待遇;职业病津贴;职业病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从此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道路。1988年黑龙江省人大通过了《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在黑龙江实施。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共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知情权,培训权,拒绝冒险权,检举、控告权,特殊保障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咨询律师: 胡骅
构成本法所称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本法所称的职业病。 一、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有毒的化学物质、物理的和生物的各种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许多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如有机溶剂类(苯、甲苯、二甲苯);有毒气体(一氧化碳、氰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氨气、硫化氢气体、光气、二氧化硫、硫酸二甲酯等);有机磷农药;矽尘、煤尘、石棉尘、水泥尘、电焊尘等。 物理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年~2015年)》。通知提出,职业病防治应纳入当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指标和主要任务应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区、市)都要有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心、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公告(第10号)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第22号令 (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具体是指国家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类法定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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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职业有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北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为制订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保护工人身体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院(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积极完成职业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任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3]化生字第1434号 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和促进化工生产建设的发展,推进四化建设的大事。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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