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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求职时谎称18岁),要求某服装厂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20余万元。管某则认为,张涛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应自行承担民事后果,而管某出于人道已补偿数万元。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管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评析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一、服装厂与张涛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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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童工案例
户籍证明,证明该员工出生于1987年5月15日,即该员工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对该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并责令单位在三日内将该童工遣送回家。 案例分析: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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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因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右手伤残,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原因是厂方机器出现故障而非员工操作失误,原告到被告处打工时虽然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既没有造成他人损害,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陆某开办的宿迁市某化纤网络厂,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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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个体老板王某因怀疑索要工资的童工兴某盗窃财物,遂强迫其在设定的期限内为其无偿劳动以偿还财物,并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案发时仅有15岁的兴某,因家境贫困不得不辍学从家乡锦州市黑山县来到沈阳打工。2005年3月,他在沈阳市铁西区王某开办的“强旺龙铝塑装饰中心”打工。刚干了一段时间,兴某觉得太累,于是向王某提出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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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分析意见: 这起劳动侵权案因被诉人某乡镇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而引发。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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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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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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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汕头市禁止使用童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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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一条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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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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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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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劳人劳(1987)18号 近几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有些地方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劳动法规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严重地影响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用童工,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制止。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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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童工年龄限制
我国劳动法严禁企业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 16岁以上又不满18岁务工者为未成年工,但劳动法对企业招用未成年工有所限制,并规定企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定的保护措施。因此,未成年工不适合到那些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影响身体健康发育的企业打工。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与国际接轨,纷纷拒绝招用未成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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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外出打工的哥哥姐姐们挣到钱后,既补贴家用又能使自己吃好穿好还长见识,我初中没毕业就跟着他们出来了。”辛榕日前告诉记者:“因为年龄小单位不收,我托熟人虚报两岁办了一张身份证才顺利过关。没想到就为这虚报的两岁,我遭遇了一系列大麻烦。”辛榕所说的“麻烦”主要是指她受伤后不能认定工伤、保险公司也拒付保费等事情。幸好法律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她终于获得了30多万元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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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对招用未满期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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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用工环境的重要举措。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安排,为更加明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内涵,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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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或应知是不满16周岁的人而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 刑法244条之一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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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童工概述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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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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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 什么是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童工规定: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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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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