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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子女抚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抚养费、抚养权、亲子鉴定、监护权、探视权、社会抚养费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13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后刘某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和抚育纠纷案。
咨询律师: 胡骅
但笔者赞同该案法院审理意见: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双方均同意采取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其所生子女应视同其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所生子女完全是其父母意思表示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因果关系分析,所生子女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不应由于生命来源方式的特殊性,而遭受到歧视、虐待、甚至抛弃。
咨询律师: 胡骅
妻子张某起诉要求与丈夫周某离婚,双方却相互推脱4岁女儿的抚养义务。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根据有利小女孩成长的原则,判决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一半抚养费。 张某与周某于2007年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年4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张某认为与周某性格不和,且婚后经常吵架,她将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周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都无太大的争议,但却都不愿抚养4岁的女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法发[1993]30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注明抚养权的变更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如果离婚的时候是经过人民法院,那么还是建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抚养权的变更,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私下协议变更,以后如果发生纠纷,原则上还是要以法院的裁判文书为准。 实践中还有一些非婚生育子女的,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如果要为小孩上户口,那么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拿到裁判文书以后,相关部门才能为小孩上户口。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案件中,面对夫妻的个人利益和子女利益的冲突,很多人往往把调整夫妻间的利益放在首位,对子女利益的考虑只是作为附随的问题来处理。其实,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群体)与夫妻双方(成年人群体)相比,极度欠缺在社会上的生存能力和在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父母离异,他们更容易受到损害。所以在实践中,应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首先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律师曾代理过一起离婚后负责抚养子女的母亲自行更改子女姓名,被前夫知道后诉至法院的案件。 案情大致是: 王先生(化名)与赵女士(化名)于2006年离婚,双方婚生子女(当时年仅2岁)由赵某女士抚养,王先生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并每周探望子女一次。双方离婚后,王先生按月将抚养费汇入女方帐户,但因为工作地点常年在上海,故已连续两年没有探望过子女。
咨询律师: 胡骅
2005年,已有妻子及一个女儿的付先生(化名)与公司同事、自己下属的陈小姐(化名)因工作接触而产生了好感并发展为婚外情,后来付先生索性在天通苑买了套房将陈小姐包养下来。2009年,陈小姐为付先生生下了一个男孩,这使一直想要男孩为其传宗接代的付先生欣喜若狂并立刻将天通苑的房产过户到陈小姐的名下。但是陈小姐为了保持身材而不想母乳喂养,这使付先生极为不快并因此与陈小姐闹得不可开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系夫妻,二人有个一岁的女儿,因双方感情不合均同意离婚,二人对财产无争议,但对子女抚养的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女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孩子不满二岁应该随母亲生活,而男方认为,女方是列车乘务员,经常要连续工作数天才能回家,根本无法照顾幼小的孩子,因此应由父亲抚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并起诉到法院。 审理情况: 本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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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离婚子女怎么判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1、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咨询律师: 胡骅
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协议的内容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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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
离婚子女抚养协议,为避免子女抚养纠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探望权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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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走出围城的双方虽然实现了自我价值,但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扯一定的精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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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 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
抚养关系的变更条件 抚养权的变更也是需要双方来协商的,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抚养,如果需要法律上履行变更手续就需要到法院去办理,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就必须起诉了。变更抚养关系也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谁想变就能变的。 理由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的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法律的本意是指定一部法律所要体现的原则问题,也就是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法中是否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并在共同生活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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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固定收入的,孩子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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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归女方抚养的要求 离婚中,最无辜的可能便是孩子了。 如果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尚无孩子,那么在处理时要省去很多顾虑和麻烦;如果离婚时已有子女,那么确定孩子有谁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支付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中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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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非亲生可否向妻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丁红 【案情】 2011年5月,向某(男)与范某(女)通过网络相识谈婚;2012年2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11月17日生育一男孩。结婚后,向某发现范某与男性丁某的关系过于暧昧,于是怀疑小孩非自己亲生。2013年6月12日,向某瞒着范某到某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小孩与向某无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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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为他人抚养子女的行为 作者:朱渝云 王阳 【基本案情】 2009年,原告袁某之女与被告冉某协议离婚后,被告冉某与原告约定,将其女冉某某在原告处寄养一年,被告冉某每月支付冉某某的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10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2012年被告冉某才将冉某某接走。其间被告冉某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冉某某的全部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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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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