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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之探讨
摘要: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历来为各国所重视,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依是否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为标准,主要有区别制和同一制两种制度;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主要有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当事人属人法、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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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国家承认和执行的较易实现。因为这些国家只是注重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有依据。只要是行使管辖权有依据的国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通常均能承认与执行。但在法、德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因为这些国家注重的是外国法院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因此规定的条件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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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跨国婚姻离婚法律适用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规定,在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我国采用法院地法原则。不论是离婚的条件,还是离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为准据法。具体来说,凡是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适用我国的法律,即在实体法上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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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刍议我国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摘 要]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需要调整的重要问题,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介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新的立法趋势,分析我国立法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婚姻 结婚 离婚 法律适用 涉外结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婚姻,在形成这种法律关系的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和外国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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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的解决途径及诉讼离婚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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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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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所谓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取属人法原则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但具体做法并不一样,主要有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 所谓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取属人法原则来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但具体做法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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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英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英国的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定: 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只要(而且只有当)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 (a)在诉讼开始之日的住所在英格兰或 (b)到诉讼开始之日止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一年。 关于英国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管辖的诉讼原则,系在1895年,由le.mesurier.lemesurier一案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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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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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法国是依当事人的国籍作离婚管辖依据的国家。 《法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法国与法国人成立契约者,纵然不在法国居住,法院亦得传唤,使之履行义务。即外国人在外国与法国人订立契约,而负有义务,法国法院仍得管辖其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法国人在外国与外国人订约而负有义务者,法国法院得受理其诉讼。" 法国法院以上述规定解释为只要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为法国人,法院就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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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研究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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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构想
起各类涉外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国现行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的缺陷深有体会。 一、我国现行涉外离婚管辖的现状和法律缺陷 (一)现状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即便婚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也不予受理。而现行的涉外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不仅寥寥无几,而且缺乏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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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管辖权法院
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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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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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的管辖纠纷
与桂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在美国夏威夷形成的,山下优子又系日本籍人士,依照我国法律双方已形成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尽管桂先生现人在日本,但他仍然是中国公民身份,像他俩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诉讼案,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遂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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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如何确定管辖
我国的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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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问题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如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一对法国籍在法国结婚的的夫妇离婚案件。(法院受理的理由是他们两人都在上海居住生活超过一年,因此上海已成为他们两人的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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