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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多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及常驻人口登记卡,部分案件也有证人证言,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又是其本人的亲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法院在审理中也难以采纳,而所提供的其余证据则基本没有。 3、当事人离婚态度极为坚决,极少能调解和好。 4、当事人对离婚存有一定的误解,最突出的主要有:双方必须同意方可判决离婚,女方如先提出离婚必须,男方如提出离婚则无权要求退还彩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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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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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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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的管辖
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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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对方造假“ 债务” 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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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案可否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 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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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2 )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四、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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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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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就子女及财产、债务、住房等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己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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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1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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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上诉期内 一方获得合法收入应否同属夫妻共有 案情简介: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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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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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2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无论是否有无新情况,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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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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