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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 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然而,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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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丈夫为了“稀释”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订立一份55万元的假借款协议,并且打起官司。不料,此招却被法官识破。3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起假诉讼的原被告双方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丈夫“炮制”55万元借款官司 黄某与李某在离婚过程中,黄某与鲁某恶意串通,订立了一份55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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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变更权是指公民享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姓名一旦决定,并非不可改变。公民无论何种原因,只要符合规定,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名手续,即可改变自己的姓名。变更姓名的权利只能由子女本人行使。 二、被告为女儿改姓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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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虚假离婚主要表现为夫妻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或者以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等。下面,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虚假离婚的表现: 1、夫妻双方假离婚,以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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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一向崇尚“家和万事兴”的中国,正在遭遇离婚大潮和家庭解体的冲击,而同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发展。2000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连续呈递增趋势。2011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据有关部门统计,北京市离婚率为39%;上海离婚率为38%;深圳离婚率约为36%;广州离婚率为35%;厦门离婚率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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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独立管理财产的能力,即使他们拥有财产也多是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财产交织在一起,在处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常常忽略了未成年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划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也具有一定的难度。拟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成年人的财产,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具体方法: 1.通过法定义务人所尽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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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死于子宫内。专家研究表明,人类每百万妊娠妇女中,约有15万妊娠是流产,即自发流产约占妊娠总数的15%,其中半数左右是由各种染色体异常引起的。这些异常,有的发生在女方,有的则发生在男方。 可见,不孕不育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离婚,但不是直接离婚的法定理由。 更多相关知识可以咨询连云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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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付美华与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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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杨某系在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经本院调解离婚的,协议书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虹桥公司股份进行了合理的分割,该调解协议书一经生效即对原被告产生法律拘束力。杨某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资证字第052号股份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么对该股份进行转让所获得股份转让费38.9万元应属杨某所有。因此,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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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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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三、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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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潜规则之一——无错离婚案件第一次不判离 钱某某与邹某某的离婚纠纷案 【 裁 判 要 点 】 潜规则一:实际上你们已经没有感情,但法院不一定第一次就能判决离婚。 “我要和你离婚!”“我不同意,你去法院告去吧!”以上的话,也许他不止对你讲了一百遍。或许你们早已分床睡,甚至分居,双方已早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甚至你更加无法记得上一次同房是什么时候了。即使是这样,法院会判离吗?答案是: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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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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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改姓,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通常来说,孩子都是随父亲的姓,所以离婚后孩子改姓一般是女方的行为。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怎么办手续?离婚后孩子改姓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看看下文就知道了。 一、关于离婚后孩子改姓的问题,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1.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 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姓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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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成立,更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却相互独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方,更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因侵权人没有财产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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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对规定的理解不正确,导致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导致不必要的时间浪费,也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精力消耗,现就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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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问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问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可以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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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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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女儿姓名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由于被告变更子女姓氏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故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同时,考虑原、被告之女已实际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且现女儿已年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母姓的能力、现其表示愿随母姓,对此应予尊重。法院判决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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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我公公单位的房改房,当时是我们夫妻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们两人要离婚,我询问过这个房子不可能归我所有。但是现在房价涨得很快,这个房子已经升值了,我想问下我就要求他们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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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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