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的管辖最新规定2015
民政部门办理,不属于法院管辖。 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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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来源:律咖网,作者徐涛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因此,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是必要的。从实践中看,就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制造伪证等行为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的运用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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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娄底离婚律师谈丈夫可否成为的主体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 年12 月21 日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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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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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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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兄妹结婚27年欲离婚 法院判婚姻无效
很多人都知道,近亲属不能结婚,但浙江嘉兴南湖区有一对表兄妹,“结婚”27年,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就在今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要离婚。不过,这段“婚姻”近日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家住南湖区凤桥镇一乡村的吴某和蔡某,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甚是要好。吴某的父亲和蔡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也就是说,吴某和蔡某是一对表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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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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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要求起诉人对患者在金钱上予以适当帮助,为患者提供部分治疗费用。这样,既可让戴某花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也可让李某清尽早得到治疗。 以上就是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 婚后患精神疾病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 咨询律咖网 专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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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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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第三方利益应另案处理
处理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 李某、孙某所要求分割的财产(如:金钻会所、底商)因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份额及财产利益,存在权属上的争议,属于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夫妻财产。 二人对金钻会所、底商尚未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先判决离婚,同时依法分割权属清晰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钻会所、底商的分割事宜待另案处理。 事件回看二 李先生与刘女士1996年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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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离婚可否申请离婚无效
我刚看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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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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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果透析
权既因身份权的丧失而消灭。 4)再婚自由。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格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以后才享有再婚的自由,再婚是以终止原来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故从此意义上,再婚的自由也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依登记程序离婚后,自领到离婚证之日起允许再婚;依诉讼程序离婚的,自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允许再婚。 2、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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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被告的存折和银行卡放在家中,原告经常拿被告的银行卡(存折)领取存款,被告发现后多次叫她归还。原告遂从中国银行帐户转帐40000元归还给被告,并不是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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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
夫妻离婚不离家权利遭遇侵害该怎么样办?
离婚不离家就是夫妻离婚之后,基于各种原因仍居住在一起。离婚往往意味着彼此曾经存在过较大矛盾,离婚之后仍居住在一起,纠纷自然难以避免,甚至一方损害另一方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那么,权利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呢?笔者从以下三个案例进行评析,以帮助他们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案例一: 早在2008年12月25日,秦春燕与封满在一场大吵大闹之后即办理了离婚手续。事后不久,由于彼此感到后悔,藕断丝连的他们最终又住在了封满家,但一直未办理复婚手续。2011年2月,封满拿出大部分资金建造了一栋小洋楼,秦春燕也花了一些私房钱,还付出了劳动。2012年9月,封满因另有新欢执意将秦春燕赶走。秦春燕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但要求对小洋楼进行分割,却被封满拒绝。 法官说法 :秦春燕有权分割小洋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所有。但另一方有过资助或作过辅助性劳动的,则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各自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份额。本案中,虽然封满支付了大部分资金,但秦春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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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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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离婚了 孩子如何不再受伤害
父母离婚都不管孩子爷爷抚养孙子能要抚养费吗? 市民范先生咨询:两年前,我的儿子和儿媳经法院调解离婚,孙子由女方抚养,我儿子每月给孙子支付抚养费,但调解生效后,女方一直没有尽抚养义务,我儿子也不抚养孙子,且经常不回家。从此,孙子便一直由我抚养,并生活在一起。我想通过法律索要抚养费,不知是否可以? 雷声律师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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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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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和相邻关系
离婚案件涉及孩子抚养问题,如果孩子小,应参照由女方抚养为原则,男方负担抚养费。如果孩子已达到10周岁以上,应征询孩子意见,并记录在案。 (2)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涉及房产的问题,应参照房产取得和登记情况,避免出现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案外人)而法院认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涉及夫妻双方各自提供的债权债务问题,应严格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可信度,尤其是各自提交的借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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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下面就让律咖网小编为您提供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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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的误解
有些人认为谁先起诉会对谁不利 婚姻案件中,法院要查明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谁先起诉对离婚的判决,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抚养没有关系。 2、有些人认为婚姻案件中,过错方不能提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别的没有什么要求;但是,在法院判决中,在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方面,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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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结婚离婚频率日益增高的今天,使更多的人关注离婚的问题,离婚财产纠纷案例更是比比皆是,关于离婚财产纠纷您知道些什么呢?下面律咖小编为您带来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简述: 如果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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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姻出轨涉及的法律问题
允许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否则则构成重婚罪。 1994年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法律关系,1994年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均属于同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的小孩及财产则受到法律保护,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受同等待遇,财产与婚姻法律关系一样,适用平等分配,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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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违背了相互忠实的原则是否可以起诉?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该条是一个倡导性的原则,对于违背这个原则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或者会被追究什么责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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