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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民事诉讼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继承人能否继承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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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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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的变更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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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王某的父亲因车祸受重伤去世。去世前,其父亲留下口头遗嘱,交代了遗产大部分由王某及其妹妹继承。当时由一名亲友代书,王某和他的妹妹在场见证。后来王某的出嫁姐姐从外地回来,称王某及其妹妹因为是遗产继承人,做父亲的遗嘱见证人没有用,不同意按该遗嘱分割遗产。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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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条为确定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到:“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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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录音机、录像机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录音、录像遗嘱也开始出现。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录音遗嘱案件,经审查确认录音遗嘱有效,按录音遗嘱分配了遗产。 王老太中年丧夫,自己一人将两子一女抚养成人,三子女各自的生活忙碌奔波,王老太也不打扰他们的生活,自己一个人过日子。78岁那年,王老太得了偏瘫,需要有人照顾,女儿就将王老太接回家中,照顾七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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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代书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所立,且形式上有缺陷,应属无效。二是继承法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实践已近三十年,公众理应知悉相关规定,且实质要件须依赖形式要件来保障,因此,形式要件也应从严要求。三是为了防范遗嘱伪造的发生,从保护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同样应对形式要件严格规范。第二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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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福回答:因患有帕金森综合症,手抖得厉害,无法书写,才请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代书遗嘱。”笔录结尾处由儿子杨某执笔书写“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写杨某福名字,由杨某福按手印。2011年12月10日,杨某福因病去世。 根据杨某福的档案记载,其为六年文化,1990年4月曾书写申请书,申请退休。其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患有帕金森综合症。 分歧 关于上述代书遗嘱的效力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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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遗嘱形式规则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正文中简称《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此进行了细化。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正文中简称《公证法》)及相应部门规章中有关于公证遗嘱中的相应规定。 根据《继承法》,遗嘱从形式上被分为五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这五类遗嘱都各有其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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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条件有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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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公证遗嘱的订立
公证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证据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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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中须注意的事项: (一)审查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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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不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而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撤销或者再立遗嘱,这样,就可能出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听说结婚手续。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公证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于该遗嘱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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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担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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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效力,法定继承人如果对其父母生前所立公证遗嘱有异议的,可以以公证违反法定程序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处复查后可以做出撤销遗嘱公证或者不撤销的决定。如果该遗嘱公证撤销后,是否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 石家庄优秀律师张艺认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定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处有权撤销对遗嘱的公证,但无权撤销遗嘱本身,因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故遗嘱公证撤销后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如果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的要件,仍然是有效遗嘱,仍然优先于法定继承。 特别提醒: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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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本文为您介绍遗嘱公证的好处与所需材料。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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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需要件之一,如果立遗嘱人受到外力胁迫或受他人欺骗而订立遗嘱,事后立遗嘱人又有证据证明胁迫、欺骗情形的,法院会认定该遗嘱无效。 六、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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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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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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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个人财产,不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登记,涉诉房屋应属梁某与张某英的共同财产。原被告都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关于梁某的自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到庭证明其真实性,且原告虽提出异议但不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相信遗嘱的真实性。张某英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与代书人签名,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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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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