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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28个月,上海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上海市政府顾问杨光池妻子,老红军战士孙红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终于见分晓,陈敏婧、陈雷两位律师接受魏莉莉(二老养子孙勇的妻子)的委托代理诉讼,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徐汇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认定了魏莉莉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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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童朱小兵的姥爷王福才因交通肇事去世后,留下其名下的房屋两套和交通肇事补偿金一笔,未作处理。不久,其年仅26岁的亲生母亲王红丽又因癌症晚期仓促离世。四岁朱小兵的法定代理人父亲朱大军,以朱小兵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姥爷名下遗产。尚在咿呀学语的朱小兵,作为死者王福才的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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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1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2003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2005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2006年准备处理郑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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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要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继承权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权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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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 不适用遗嘱继承 【问题提示】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可否代位继承遗嘱处分的财产? 【案情介绍】 村民唐某有两个子女,儿子唐某强,女儿唐某珠。一九九七年六月,唐某立下自书遗嘱,言明在自己去世之后,自己的财产房屋四间、存款5000元由唐某强继承,另有存款20000元由女儿唐某珠继承(唐某珠出嫁后在外省),并注明由其弟唐某松为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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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叔叔刚刚去世,留下一栋房子和7万存款。叔叔的父母早已去世,他生前也没有娶妻生子。张某和他叔叔的感情很好。请问,张某可以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评析】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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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份额应当扣除被转继承人配偶之部分 【问题提示】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婚后 继承人死亡遗产该怎样分割? 【案情介绍】 李某余早年丧妻,将儿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与陈某世结婚后生下女儿李某娟。李某余本来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闲不住,在小镇上开了个小店修车,生意红红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车积攒的10万元钱。李某用、李某猛未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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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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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方面的案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案例;另一种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方面的案例。 ①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案例主要是针对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出题的。如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如果构成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等。例如:女青年杨某在治病期间,同意医院将其与医生的谈话场面及病体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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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由于经济的发展及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逐步增多,笔者在办证过程中曾接触多起此类证件,其中有一甚为繁复,包含了继承法所规定的多种继承形式,试解析如下。 【案例】甲有登记于其名下的房屋一套,由于历史原因,其有两个配偶a、b,其中一个配偶a已于1995年11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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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属无效,并判令贾玲取得遗产中的房屋一间,存款3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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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人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却违犯了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遗嘱的内容显然侵犯了季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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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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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齐老汉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点评: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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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老伴儿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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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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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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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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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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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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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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