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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草稿) 为提高办理继承权公证质量,现就办理此类公证事项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居住在境外的继承人委托他人申办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有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情况时,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作为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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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一直在外地工作,不在我爷爷奶奶的身边。不久前,我的爷爷奶奶双双过世,留下了房屋一套和存款十几万元,但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我父亲惟一的哥哥在处理完老人的后事后,把老人留下的遗产全部据为己有。我父亲得知这一消息后,非常生气,与其理论。 他却说,他曾电话告知我父亲,让我父亲回来继承遗产,否则就说明我父亲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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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享有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份额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作出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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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9岁父母离婚以来一直随母亲生活。前不久,父亲病逝,依照他生前立下的遗嘱,我可以继承他的部分财产,但我表示放弃继承权。没想到,妻子反对我这一决定。如今,我也感到后悔。请问:继承人能否反悔放弃继承? 读者 张文起 张文起同志: 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都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本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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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太太有二儿二女四个子女。几年前,老太太和子女经协商,三儿子因家庭经济逊色于其他子女,所以不用赡养老太太,且将来也不继承老太太的财产。经老太太和几个子女都同意后,就此协议,他们共同到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公正的内容是:三儿子不用赡养老太太,并且自愿放弃将来的继承权。 他们问及上述协议是否有效?经过公正后,是否就已经确定了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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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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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如此区分并非文字游戏,它对司法和立法均具现实意义。 那么,继承人放弃的继承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继承权?对此,民法学界观点不一,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概而论之,可分两类,一是主张继承人放弃的应是期待继承权[1]。即认为放弃人不参加继承,不得取得遗产,不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后果产生,是由继承人失去继承期待地位所致;二是主张继承人放弃的是既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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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接受亦即接受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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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指继承开始后,此种意义上的继承权称继承既得权,表现为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确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开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死亡。上面提到的那对老年再婚夫妻在双方在世的情况下相互约定放弃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和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不恰当的。通说认为继承权的放弃应该是放弃继承既得权,而不能是放弃继承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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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5、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对放弃继承反悔的,须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恢复已放弃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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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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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洪某是不是可以任意放弃继承权呢?  [法律分析]洪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虽然继承权是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那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利益。否则,权利的行使或放弃就是违法的、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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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者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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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被告黄某在对他人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偿还应还债务侵犯了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当属无效。最终,法院判令黄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 三、放弃继承权作为一项权利行使,并非全然不受限制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基于民法上的“处分原则”,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自由,但该自由应该是有限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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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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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应当受到怀疑和否定。继承权的放弃就属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国法律就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有效性和无效性尚无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放弃继承权行为而导致他人(如配偶)应有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了避免某些社会成员,出于某些不正当目的的考虑,应当对继承权放弃行为的有效性与无效性进行一定的制约,以便肯定有效性放弃否定无效性放弃,使某些不当放弃行为人的不正当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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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争议,遂诉讼到某人民法院解决。 【主要法律问题】 继承人能否以不承担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 【参考处理意见】 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等的规定,判决孙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理法律分析】 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继承权放弃自由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作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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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是指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实践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把握: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为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仅不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在此,放弃继承权的人虽不得取得遗产,但不能随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做出而免除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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谵先生仍应对儿子遗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谵先生声明全部放弃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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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太今年70岁了,没有生活来源。她有两个儿子,几年前老伴去世时留下一笔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两年前兄弟俩签订了一个协议,哥哥放弃继承权,弟弟继承遗产并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05年,李老太忽然得了一场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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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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