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浅析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
前这段时间里,继承人是否可以随时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呢?如果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知道自己享有继承权,其放弃继承的最后期限应当如何确定呢?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比较抽象。从法条的字面意思上理解,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笔者认为,这种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放弃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会导致继承分配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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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老人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
这个协议不能公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云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 其二: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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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放弃继承与债权人的撤销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中都规定继承人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我国也不例外,《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然而,在各国的实践中都出现了继承人利用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于是,有一些学者即提出,对于放弃继承而诈害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且,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也采纳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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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浅谈放弃继承权公证 石城公证处公证员 俞秀珑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一项比较重要的民事公证业务。自我从事公证行业以来,我们公证处一直是按照司法部下发的文书格式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确实对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发挥了应有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深入发展以及各项制度的健全,特别是物权法的实行及渐入人心,继承权公证书面临诸多问题,下面就几个问题进行辨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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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继承权的放弃不等于可以不尽赡养义务
你目前尚不具备行使继承权的条件,但可以放弃这项权利。然而,继承与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继承是一项权利,赡养是一项义务,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对等性和一致性。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慰籍。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关系平等的基础上的,父母对子女承担了抚养的义务,子女也必须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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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放弃继承权同样应尽赡养义务
今年70多岁的刘婆婆,没有生活来源,但她有两个儿子,几年前老伴去世时还留下了一些遗产没有分割。三年前兄弟俩签订了一份协议,哥哥放弃继承权,弟弟继承遗产并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料,2009年春节前夕,刘婆婆得了一场大病,花去九千余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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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也是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减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得到财产与配偶他方完全无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允许被告杨刚毅放弃继承其能够继承的被继承人杨当行的遗产,会使原告邓瑞贞与被告杨刚毅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来能够增加的而不能增加,对原告邓瑞贞有失公平。为此,对于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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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放弃继承权不是不赡养的理由
这种赡养义务,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要求,更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婚姻法》、《中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继承人所享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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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双亲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
也就是说,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吴女士才能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仍然享有继承权。二是放弃继承权不能以不承担赡养义务为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它不会因为任何人的约定而消失。所以,针对吴女士的这个情况,她们姐妹俩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属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这样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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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夫或妻单方放弃继承之效力
按照《婚姻法》规定,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对该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单方放弃继承,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效力如何判定。 一、案情简介: 刘爱萍与段长江于1985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法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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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台湾遗产税如何计算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叁条「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本法规定计算之遗产总额,减除第十七条规定之各项扣除额及第十八条规定之免税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依左列规定税率课徵之」、第十四条「遗产总额应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依第一条规定之全部财产,及依第十条规定计算之价值。但第十六条规定不计入遗产总额之财产,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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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遗嘱]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分析
方面上,其中以再分配目标更为重要。从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看,我国具备了一些条件,但也存在一些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至少有五个方面的困难。 难点之一:国人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说的是一个家庭从兴盛走向没落的规律。在西方,也有“没有三代以上的富翁”的说法。不过,西方人感叹的不是子孙无能,门庭败落,而是祖先遗留的财产大多通过遗产税被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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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劫富济贫开征遗产税如何
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种。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人财产大增,富人遗产凸显,征收遗产税时期成熟。劫富济贫开征遗产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以实现社会公平,如何? 开征的理由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有相当一批人进入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比例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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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条件开征遗产税
王明高:行为人在实施腐败时,一般都会权衡腐败的“收入”和“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主要是受获利动机的驱使。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人们是不会去赚取这种“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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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构想
遗产税的开征对于缩小贫富差距、鼓励人们发扬勤劳自主精神,促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拟根据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经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构想。遗产税(inhentance tax)属于对居民财产转移课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因死亡将财产转移给他人所征收的税。它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遗产税在财产课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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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探析
[3]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在此形势下,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发挥其在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和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作用,已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中的若干问题作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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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对此,有很多人想不通,人都死了,还要征税,是不是太不近情理了。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遗产税课征的依据问题,即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以及国家为什么能征遗产税的问题。 关于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学者们的看法很多,各国在立法课征时,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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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收益。 为了减少遗产税的逃漏和公平税负,美国于1924年率先开征了赠与税,以此作为遗产税的补充,标志着遗产税的重大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吸取美国的经验,也随后开征赠与税。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多数都同时征收这两个税,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遗产税,实际指遗产和赠与税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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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遗嘱]
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的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开征此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政策上、技术上加以妥善解决。 一、中国遗产税的起源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专家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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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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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书精神病人遗嘱
现仅凭医院出具陈老太当时属阶段性好转的出院小结,内容上仅反映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陈老太所立遗嘱应归无效。陈老太遗有的合法财产,则按照继承法作法定继承。考虑到陈老太另外一儿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遂法院判决有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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