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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烧毁遗嘱的行为属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陆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故意烧毁遗嘱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陆乙仍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陆某烧毁该公证遗嘱文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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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孙女继承和过户该房产就没有问题了。 房产继承遗嘱未经公证 房管部门拒绝办理过户 几年后,张大妈去世了,她的孙女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拿着张大妈的那份遗嘱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原因是遗嘱没有经公证机关公证。因为,房产继承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房产是不能过户的。 司法部、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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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自书遗嘱有瑕疵从而使继承人对房屋面积表述起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该案中遗嘱人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争议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其小儿子夫妇所有。 原来,田某育有二子,后其与妻子调解离婚,1993年其购买了成都市内一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单位房改房,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小儿子是在1995年1月登记结婚并一直与其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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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我爸爸在小时候过继给了我叔伯爷爷,今年我叔伯爷爷去世,我的三个叔伯姑姑要求和我爸爸平分遗产。我爸爸手中有一份当年由别人代写的遗嘱,是用毛笔在红布上写的。现在有代写人和另一在场人两个人可以作证明,上面写明我叔伯爷爷去世后他的财产全部归我爸爸所有。因为我叔伯爷爷不识字,没有他的签字和画押。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爸爸是否可以根据这份遗嘱继承遗产? 律师说,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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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继承。拟好后,李先生请朋友张先生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还有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 今年初,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所以,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对李先生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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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女儿几经商量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对于本案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依据《继承法》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对于本案应以最后留下的遗嘱为准,将房屋判给田某的两个女儿。 第二种观点:依据《继承法》第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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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年近60岁的姐姐茅女士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析产继承属母亲名下房产。而弟弟阿伟却出示母亲生前并经有律师代书的遗嘱,涉案房屋留给自己单独继承。那么,这份法律代书遗嘱,并有 2名死者单位同事作见证的遗嘱,是否有效呢?12月15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母亲遗下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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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以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蒋某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某的拒绝。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人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分歧】 不符合道德规范的遗嘱能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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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系一名成功的it人士。考虑到大儿子对自己的创业有功,而小儿子却游手好闲,不思进取,于是,他分别给二个儿子发了电子邮件,表示自己死后四分之三的财产归大儿子所有,只留四分之一给小儿子。刘某死后,小儿子认为应平分财产,大儿子认为应按遗嘱处分财产,两人产生分歧,因而成讼。 审理中,对于本案中所涉遗嘱是否有效,有二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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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的父亲执笔,对于原告的母亲来讲,遗嘱似乎是由“他人代书”,但原告的父亲是作为“赠与人”签名,表明门面房由被告继承也是原告父亲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应认定其为“代书人”。 2、1997年遗嘱属共同遗嘱。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通过一个遗嘱表现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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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这份代书遗嘱缺少立遗嘱人胡某和其他见证人江某的亲笔签名,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遗嘱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胡某出于自已的真实意愿委托律师代为书写的,且内容合法,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 遗嘱有效与否应看所立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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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齐达旭:我父母生前写过一份共同遗嘱,写明他们去世后所有遗产都由我继承,但是没有去公证,现在还有奶奶健在并住在我家,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吗?我可以将房子过户我名下吗? 王学海律师答复: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父母的共同遗嘱应当是自书遗嘱。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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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番禺的铺子均归熊萍所有。3.座落在梅河口市利丰新村的房产、座落在阜新的房产以及阜新城中城的门面房产归张金云所有。四、其他:1.聘请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张凤霞律师做我私人终身法律顾问有权代为审查上述各企业帐务保护我的合法权益。2.我指定张凤霞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3.目前由于握笔困难由法律顾问张凤霞执笔书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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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寿险中,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常发生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后,但由于许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当初投保时并不清楚或不重视“受益人”内容的填写,在“受益人”栏目空白或填写“法定”,导致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后因保险金的给付问题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既耗费了精力,又影响了亲人间的感情。这类纠纷基本上都是由于当初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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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罕见的用电脑打印的财产分配遗嘱,在遗嘱的主人、孤老沈柏荣病故半年后引出了一起百万遗产继承纠纷案:沈柏荣71岁的弟弟沈某以“遗嘱无效”为由,将侄子、侄孙等6人告上了法庭。虹口区法院上周末作出一审判决,认可了这份电脑打印遗嘱。法院认为,电脑打印亦是一种书写方式,与他人代书有着本质的区别。 遗嘱用电脑打印 遗嘱的主人沈柏荣是位无儿无女的孤老,早年虽育有一养女,后因故解除了与养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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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析父所立遗嘱第三条的主要意思应理解为:只要张红有愿意保管其骨灰之意,即可得到丧葬费、抚恤费等。其遗嘱中并无其骨灰非张红保管不可之意,且赵析父的骨灰已被其长子赵析安葬,张红也无证据证明不同意安葬。民间有“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儿子亦有安葬父亲的义务,若再将骨灰从墓中取出交由张红保管,则有悖常理,违反公序良俗之原则。作为张红虽有恋夫难舍之心,也应让其安息,故张红之诉依法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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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的效力取决于见证人的合法性 一、案情回放 原告刘甲诉称,被继承人贺某是我和三被告的母亲,贺某生前由我和被告刘乙轮流赡养,每家四个月,后其于2007年12月30日去世。 贺某去世前,其所在的大兴区黄村镇某村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贺某于2005年1月1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拥有确权确利土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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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的规定,理论上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有限制的肯定说三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标准,通常是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来裁判。 笔者认为,共同遗嘱本身有利也有弊,但是遗嘱行为属于私权处分行为,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而且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存在也较为广泛,在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时应对此进行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可以援用之时,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遗嘱的内容和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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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证处(2004)夏证撤字第1号撤销公证决定书,赵辛英再主张对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已无任何依据,赵辛英在不能证明争议的财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主张蒋新元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一、撤销夏津县人民法院[2004]夏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赵辛英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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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我爸爸在小时候过继给了我叔伯爷爷,今年我叔伯爷爷去世,我的三个叔伯姑姑要求和我爸爸平分遗产。我爸爸手中有一份当年由别人代写的遗嘱,是用毛笔在红布上写的。现在有代写人和另一在场人两个人可以作证明,上面写明我叔伯爷爷去世后他的财产全部归我爸爸所有。因为我叔伯爷爷不识字,没有他的签字和画押。请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我爸爸是否可以根据这份遗嘱继承遗产?律师答复:这份遗嘱是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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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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